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3-75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6-09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3〕12号)

2023-06-09 15:37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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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的不予立案答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3年4月25日邮寄至本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缺少申请人签名、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证据材料不清楚等原因,本机关通知其进行补正并于2023年5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4月8日通过网上投诉的方式进行投诉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2023年4月20日做出的回复却是,不存在任何问题,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本人在淘宝购买50只一次性水杯发现杯身涂满燃料,并且倒入热水后有掉漆现象,本人在网上查询后得知这种杯子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回复的内容却是,(包装容器类纸杯)来进行偷换概念,并且以装饰类纸杯为由来进行售卖。

我认为,商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我希望您局能够重新审查此事,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投诉结果反馈截图、交易网页截图、表格、所购杯子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李某投诉材料后,于4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消费者权益争议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4月18日,被投诉方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书面表示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终止调解。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举报人告知调解终止情况。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对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同日,被举报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我局配合说明被举报产品的经营情况。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于2023年4月19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向举报人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依法对投诉进行调解,及时核查举报并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4月18日对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被投诉举报的“喜庆装饰杯”商品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被举报产品标签,同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检测报告》1份。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销售的“喜庆装饰杯”商品的详情进行调查。经查明,被举报产品附有合格证,生产厂家为瑞安市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品名为“喜庆装饰杯”,产品类别包装容器类,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7590-2022。

申请人称“水杯全身涂满颜料、并且杯中有金箔、担心会对身体造成危害”。经查,杯子的原材料为食品用淋膜纸,内壁为金色,该杯中并无金箔,被举报人“金箔装饰纸杯”指的是金箔色泽的装饰纸杯。同时,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13402645),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包含感官指标、容量偏差、渗漏性能等共计16项检测项目,被举报产品符合GB/T 27590-2022 《纸杯》;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

申请人称杯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T 27590-2022标准为纸杯类推荐性标准,被举报人产品依据该标准进行生产,且依据该标准经检验合格。根据该标准,纸杯包括直接饮用类纸杯和包装容器类纸杯,其中5.1.2“杯口距杯身15mm(不含15mm)内不应印刷”的要求仅适用直接饮用类纸杯,对包装容器类纸杯不适用。

被举报产品产品定位是烘托喜庆气氛,主要用于装饰,因此,产品名称(即品名)为“喜庆装饰杯”。同时,该产品根据GB/T 27590-2022标准中关于包装容器类纸杯要求进行生产,属于包装容器类纸杯。根据该标准,包装容器类纸杯需配其他辅助工具方可饮(食)用盛装物。被举报人在天猫店铺“某旗舰店”内,已在该产品的商品的详情页中显著位置标明“金箔装饰纸杯(包装容器类纸杯,配合吸管使用)”字样,产品标签上也标注产品类别为“包装容器类”。同时,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经检验合格,销售时充分向消费者释明产品的类别,提示使用方式,尽到了经营者的经营义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现场检查情况、询问调查情况及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相关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投诉举报材料及内部流转情况截图、投诉受理回复情况截图、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投诉处理反馈情况、检测报告、进货票据、瑞安市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订单截图、天猫网点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投诉调解通知书、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7590—2022《纸杯》)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天猫”店铺“某旗舰店”的经营者。2023年4月6日,申请人在该店铺购买了“乔迁金箔纸杯-清新款/50个装”,实际支付19.8元。4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在淘宝购买了50只一次性水标,到货后发现水杯全身都涂满了颜料并且杯中有金箔并且倒入热水后外表颜色有掉色我担心用这个喝水颜料会流入口中,造成身体危害,并且我在网上查询后发现这个杯子本身就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按法律规定对我进行赔偿,并且处罚商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4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4月18日,被申请人向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下发《投诉调解通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041801号),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进行调查询问。同日,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认为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喜庆装饰杯”产品符合执行标准,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遂于4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4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解结果及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某旗舰店”所销售的“乔迁金箔纸杯”,生产厂家为瑞安市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品名为“喜庆装饰杯”,产品类别为包装容器类,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7590-2022,且销售页面“商品信息”一栏标注“名称:金箔装饰纸杯(包装容器类纸杯,配合吸管使用)”并附有检验合格报告。

还查明,GB/T 27590-2022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对包装容器类纸杯的定义为作为液体、固体食物的包装容器,盛装液体食物时需配其他辅助工具(如勺、吸管等)方可饮(食)用盛装物的纸杯,另外,还注明“杯口距杯身15mm(不含15mm)内不应印刷”的要求仅适用于直接饮用类纸杯,对包装容器类纸杯不适用。

再查明,根据浙江某监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预包装食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浙江)出具的检测报告,瑞安市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送检的金箔纸杯的判定依据为GB/T 27590-2022《纸杯》、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且检测结果为“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判定依据要求”。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及内部流转情况截图、交易网页截图、投诉受理回复情况截图、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检测报告、进货票据、瑞安市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订单截图、天猫网点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投诉调解通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041801号)、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7590—2022)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投诉的纸杯执行标准GB/T 27590-2022系推荐性国家标准,且其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被申请人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现场核查、调取证据,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相关问题,据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其次,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登记案源、受理投诉、调解、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告知等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另,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复议请求为“1.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着的行为给予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除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外,其余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申请人未按补正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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