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3-756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6-06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3〕3号)

2023-06-06 09:10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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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聂某倩。

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聂某倩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举报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3月28日通知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递交的材料中,被举报商家售卖的涉案商品链接宣传图中显示“到手价169元”。申请人购买的订单结算金额为398.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综上:被举报人完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示、展示活动相关信息,及价格详细说明。

2、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结案反馈事实与理由,截至2023年3月8日。申请人也未收到被举报人多收取的229.96元款项。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商家退还申请人多支付的229.96元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且该涉案商品链接已售1581,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金额之大。被申请人仍没有责令被举报商家退还多支付的款项!完全把相关法律法规当做摆设!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对于被申请人作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甚至作出错误的决定时,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监督权,公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也是起到监督作用。

2、本案中申请人因(某个护保健专卖店)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使得申请人多支付款项且未退还给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要求被举报人退还申请人多支付的款项!申请人在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消费者权益损害内容包括财产权益损害和人身权益损害。财产权益损害是最常见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固有财产受到侵害,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损害了财产利益,人身权益损害。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综上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以及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供了网购截图、网购视频资料二维码、12315举报详情页面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提出举报,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月8日通过抖音商城(某个护保健专卖店)购买一款电动牙刷,该订单结算金额为398.96元,但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到手价169元”。但涉案商品链接中所有规格都没有169元或者低于169元的商品。商家的销售行为涉嫌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希望相关部门核查。

2023年2月14日,我局收受聂某倩的举报内容。3月1日,被举报人到我局进行配合调查。2023年3月6日,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予以回复。

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将举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针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通过抖音商城(某个护保健专卖店)销售某款智能电动牙刷时涉嫌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的问题,我局予以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被举报产品链接名为“某款智能电动牙刷家用软毛USB充电FT7105学生男女成人情侣推荐-SP”(以下简称某款智能电动牙刷SP)。某款智能电动牙刷SP包括3个系列“幻彩日出系列”、“幻彩组合系列”、“生日限定礼盒装”,每种组合各3个颜色,因此共9个产品选项供消费者选择,根据选择的产品不同,价格因此不同,原价为399元起。执法人员核查时,该款产品促销最低价为169元,产品主图已经没有举报人举报的宣传图片。

经调查,被举报人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14日在店铺抖音直播间开展214情人节直播活动。直播间内链接标题为“某款智能电动牙刷家用软毛USB充电FT7105学生男女成人情侣推荐-FK”(以下简称某款智能电动牙刷FK),包含12种产品组合。活动期间,通过直播间产品链接可以享受优惠价格,某款智能电动牙刷FK活动价格最低价为169元。

工作人员为了该促销活动制作了情人节产品宣传图片作为产品主图。宣传图片上包括“2.14情人节限定礼盒装 用每一个浪漫瞬间 拼成有你的世界 ”“到手价 ¥169起 ”等内容。由于操作失误,工作人员在某款智能电动牙刷SP链接的主图里也放上了该宣传图片。

根据网络购物习惯,消费者购物流程是点入产品链接-查看产品详情-选择产品(颜色、大小、组合)-加入购物车(或直接购买)-再次确认价格-提交订单并支付。尽管消费者有可能受“169元起”吸引点入链接查看产品信息,但该产品里共有9种选择,需要消费者选择后才出现商品的成交价格,而最终支付的价格为商品的实际价格这是有网络购物经验的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在交易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知晓所购买的电动牙刷(冰晶蓝 到手4个刷头)价格为399元。该链接首页价格标注处明确有“399元起”,与产品详情页面标价相符,故而仅主图上一个最低价格提示,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足以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因被举报人的工作人员错误的将“2.14 情人节限定礼盒装 到手价169起 ”的促销图片也一起上传到抖音店铺某款智能电动牙刷SP产品介绍中,导致了首页显示的价格“169元起”,而实际价格为399元起。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最低价与实际不符,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点入产品链接查看,但不必然会导致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可以根据网络交易习惯获知提交订单时的价格为最终价格。执法人员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给予消费者在产品下单之后会补差额等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下单的承诺、行为。从被举报人提供的销售记录看,直播间某款智能电动牙刷FK销售数量为6697单,而抖音某款智能电动牙刷SP链接(也即举报人购买的产品链接)有效成交仅2单。由此可见,被举报人主观上,并未实施诱导消费者在该链接下单的行为,客观上,大部分消费者也没有因此错误下单。被举报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同时被举报人发现该情况之后,及时修改了产品宣传页面,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被举报人主观上不存故意低价吸引顾客交易的行为,成交量只有2单,交易量并没有因此上升,客观上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于3月6日经内部审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有法可依。

另,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的产品链接下单,提交订单即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交易合意。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举报人退款的诉求其并未在举报时提出。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被举报人(第三人)销售情况(光盘)、被举报人(第三人)营业执照及委托代理材料、被举报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被举报产品整改截图等证据材料。

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抖音商城”店铺“某个护保健专卖店”的经营者。2023年2月8日,申请人在该店铺购买了商品名为“ 某款智能电动牙刷家用软毛USB充电FT7105学生男女成人情侣推荐-SP”,商品规格为“ 冰晶蓝(到手4支刷头)”的一款电动牙刷,实际支付398.96元。该案涉商品销售页面宣传图片标注:FLYCO飞科幻彩日出系列到手价169元起。而销售页面产品标注为:某款智能电动牙刷家用软毛USB充电FT7105学生男女成人情侣推荐-SP,399元起,满减后369元起。2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于2月8日通过抖音商城(某个护保健专卖店)购买一款电动牙刷,该订单结算金额为398.96元,但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到手价169元’。但涉案商品链接中所有规格都没有169元或者低于169元的商品规格(详见附件视频)。商家的销售行为涉嫌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希望相关部门核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第三人)进行了询问、核查,认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且已自行整改,遂于3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7日通过举报平台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时,销售页面宣传图片为商品“某款智能电动牙刷家用软毛USB充电FT7105学生男女成人情侣推荐-FK”,但销售的商品为“某款智能电动牙刷家用软毛USB充电FT7105学生男女成人情侣推荐-SP”,第三人于2月20日将宣传图片内容进行了更换。

还查明,2023年2月1日至2月14日,第三人在“抖音商城”销售的商品名为“某款智能电动牙刷家用软毛USB充电FT7105学生男女成人情侣推荐-SP”款电动牙刷有效成交2单,成交价格分别为398.96元、393元。

上述事实有网购截图、网购视频资料二维码、12315举报详情页面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被举报人(第三人)销售情况(光盘)、被举报人(第三人)营业执照、被举报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被举报产品整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第三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一般消费认知,产品宣传页面标示的价格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第三人在案涉商品首页宣传图片上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行为,确系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之规定。但案涉商品在2月1日至2月14日期间的交易数量仅为2单,且第三人及时更换了案涉商品的宣传图片,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后,履行了登记案源、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6日对申请人关于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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