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3-755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丽景政复〔2023〕7号 公开日期: 2023-06-02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景政复〔2023〕7号)

2023-06-02 10:08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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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某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同日,通知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的(某官方旗舰店)售卖的商品涉嫌价格欺诈一事(详见附件举报单)。

二、被申请人结案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商家已自行整改,同时提供销售记录,表明该产品销售情况。针对商家不规范标价行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店铺管理,保证优质服务。

三、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中显示,该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到手价9.9元,申请人实际支付金额为20元。被举报人多收取10.1元的差价。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四、截至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也未责令被举报人退还多收取的10.1元违法所得退还给申请人。其行政决定不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违法所得给予申请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申请人提供了网购信息截图、全国12315举报详情页面截图、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店铺详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提出举报,举报内容为:于2月23日通过抖音商城(某官方旗舰店)购买牛奶。该订单结算金额为20元。但该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到手价9.9元。但该涉案商品链接中只有一个20元的商品规格。并没有宣传的9.9元价格规格。该销售行为涉嫌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希望相关部门核查!2023年3月1日,我局收到徐某的举报内容。3月6日,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到我局进行配合调查。3月7日,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予以回复。

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将举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处置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通过抖音商城(某官方旗舰店)销售乳酸菌饮品涉嫌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的问题,我局予以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被举报产品链接名为“【官方直售】娃哈哈精品优质清爽发酵乳酸菌新配方饮料100ml*5瓶”(以下简称娃哈哈乳酸菌饮料),娃哈哈乳酸菌饮料日常售价为20元。另查明,被举报人在抖音店铺开展促销活动吸引流量,上架时设定了三个“买一排送一排”的产品规格,以价格予以区分,分别为500份的9.9元,300份的11.8元和没有限量的20元。被举报人在主图上“到手价9.9元起”,表明该产品最低售价为9.9元。另查明,被举报人提供销售记录表明9.9元规格和11.8元规格已销售完毕,因被举报人在活动开始时就一次性上架了“9.9元”、“11.8元”、“20元”三个选项链接,之后未及时注意修改产品宣传页面,导致出现主图价格与标价不符的情况。另,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9.9元”选项订单最早于2022年9月7日产生,销售503单。“11.8元”选项订单最早于2022年10月10日产生,销售307单;“20元”选项订单最早于2022年10月15日产生,销售成交15单。

被举报人提供的该链接销售记录显示“20元”价格成交15单;以“11.8元”价格成交307单;以“9.9元”价格成交503单。符合其在主图宣传9.9元买一排送一排“限量500份”的宣传承诺,因此,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被举报人工作人员在预定的促销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变更主图上“限量500份 到手价9.9起 ”的内容,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的规定。被举报人虽然未及时变更促销图片,但在页面价格标注位置明确显示产品价格为“¥20”,不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在12315上投诉举报多达574次(投诉件273次,举报件301次),证明其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对产品信息敏感、网络购买经营丰富,应当知道所购买的产品即为标价的“¥20”。执法人员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给予消费者在产品下单之后会补差额等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下单的承诺、行为。综上,被举报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同时被举报人发现该情况之后,及时下架了该产品链接,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的产品链接下单,提交订单即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交易合意。申请人以20元的日常价格购买了该产品,不属于因经营者的行为“多付价款”。被举报人未及时修改宣传主图并非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整改下架了产品链接。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3月7号经内部审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询问笔录、第三人情况说明及整改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被举报人销售情况(光盘)、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委托代理情况、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第三人称:2023年4月4日,我司接到贵局关于消费者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针对申请人举报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的行政复议函件,该消费者认为其在我司抖音平台“某官方旗舰店”售卖的乳酸菌产品,涉嫌价格欺诈,对此我司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该产品上架时链接中包含三个产品规格,分别为:20元买一排送一排、9.9元买一排送一排(限时500份),11.8元买一排送一排(限时300份)。产品展示页面宣传图共9张,其中消费者截图页面明确显示“限时500份”、“到手价9.9元起”等字样,符合该活动最低活动价格并明确了数量额度。

二、该消费者于2023年2月23日在店铺下单购买乳酸菌产品。截至当日,该链接中9.9元买一排送一排的规格总销量503件,完成限时500份承诺额度;11.8元买一排送一排的规格总销量307份,完成限时300份承诺额度;消费者截图亦显示该链接“已售1237”,以上产品规格完成限定数量后,已做下架处理。

三、该链接中,我司根据不同活动及购买价格设定了不同的产品规格,消费者在购买时自主选择“100ml*5瓶(买一排送一排到手10瓶)”SKU进行下单,该页面价格区域明确展示价格为20元,与实际相符,并不存在价格欺诈。

四、3月6日,我司接到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消费者购买针对该订单的投诉举报,反馈标题低价吸引,实际高价结算的问题。针对该问题,我司提供了该产品链接从上架起的售卖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以上信息,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该程序及决定符合相关规定。

由此,我司抖音平台“某官方旗舰店”的乳酸菌产品链接产品价格明确展示、展示的优惠活动如实开展,不存在价格欺诈。感谢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关注和喜爱,感谢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复议局的监督、提醒。后续,我司宣传物料亦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把价格线,诚信经营,为消费者带来更多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第三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销售订单数量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在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抖音商城店铺“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商品名为“娃哈哈精品优质清爽发酵乳酸菌新配方饮料100ml*5瓶”,商品规格为“100ml*5瓶(买一排送一排到手10瓶)”的乳酸菌饮品,实际支付20元。该案涉商品销售页面宣传主图标注:限时500份,买一排送一排到手10瓶,到手价9.9元起。2023年3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举报内容为:于2月23日通过抖音商城(某官方旗舰店)购买牛奶。该订单结算金额为20元。但该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到手价9.9元。但该涉案商品链接中只有一个20元的商品规格。并没有宣传的9.9元价格规格。该销售行为涉嫌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希望相关部门核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核查,被申请人以“商家已自行整改,同时提供销售记录,表明该商品销售情况。针对商家不规范标价行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店铺管理,保证优质服”为由,于3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案涉产品在抖音店铺上架时设定了三个“买一排送一排”的产品规格,分别为500份的9.9元,300份的11.8元和没有限量的20元。销售记录显示:“9.9元”选项订单最早于2022年9月7日产生,总销量503单。“11.8元”选项订单最早于2022年10月10日产生,总销量307单;“20元”选项订单最早于2022年10月15日产生,总销量15单。

还查明,2023年3月3日,第三人将案涉产品链接下架。

上述事实有网购信息截图、全国12315举报详情页面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询问笔录、第三人情况说明及整改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被举报人销售情况(光盘)、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委托代理情况、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第三人销售订单数量明细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案涉产品的促销以“9.9元”价格成交503单,以“11.8元”价格成交307单,以“20元”价格成交15单,符合第三人在案涉商品销售页面主图宣传:“限时500份,买一排送一排到手10瓶,到手价9.9元起”的宣传承诺,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本案中,第三人在预定的“限量500份 到手价9.9起 ”促销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变更主图上的内容,确系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根据一般消费认知,产品宣传页面标示的仅系第三人促销活动的“限量到手价”,并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且第三人及时下架了案涉产品链接,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后,履行了登记案源、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7日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浙江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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