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高某在景宁县某施工工地进行无证电焊违规作业时被检查组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属情节严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