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48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3〕8号 公开日期: 2023-04-27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04 10:40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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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679号令)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发〔2020〕1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关于公布202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22〕1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库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


第二章  移民资格确认

第四条  移民资格确认范围为《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及其他房屋产权人。具体涉及沙湾镇张庄村、梧桐乡同兴村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及红线外沿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范围的人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住房均在搬迁范围内,公安部门提供的在册农业人口(本方案所指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指2016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下同);

(二)原农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现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12年的军(警)士(须提供士兵证、军(警)士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提供学生证或其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3.正在服刑人口(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本方案公布日前合法收养的,且户口迁入的人口;

(四)在《禁建通告》前离婚且取得法定证明并于本方案公布日前迁入的人口;

(五)婚嫁到搬迁范围内,持有结婚证,户籍在本方案公布日前迁入且共同生活的人口(省外婚嫁持有结婚证即可);   

(六)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规划搬迁安置人口:

(一)因就学、租房、购房、购买经济性户口(红印、蓝印)等原因农转非户籍迁出搬迁范围且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

(二)夫妻双方均为搬迁范围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上述第(一)款原因农转非后所生育的子女;

(三)因就学、租房、购房、购买经济性户口(红印、蓝印)等原因农转非且嫁入搬迁范围的,因政策原因不能迁入的人口。

(四)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非农户籍人口。

第七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挂靠的人口;

(二)本方案公布日前死亡、失踪,户籍尚未注销的人口;

(三)违反《禁建通告》迁入的人口;

(四)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已婚嫁户籍未迁出且不属于搬迁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因政策原因不能迁出的除外);

(六)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八条  农村移民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后,在搬迁安置时可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计算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夫妻双方在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农村移民户,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已依法结婚登记,双方均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九条  农村移民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后,在搬迁安置时可列入计算安置人口,计算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审批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的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配偶;

(二)本方案公布日前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农子女。

第十条 本项目搬迁范围内,在本方案公布日前已享受异地搬迁等政策的人口(享受政策后已出嫁、死亡人口除外)及享受政策后至县级媒体公示结束日前新增人口为清库人口。

第十一条 除农村移民和清库人口以外,在搬迁范围内依法拥有房产,经复核确认的房屋产权人为财产户。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资格确认程序。农村移民户负责提供本户资格审查有关材料,经村民委员会、移民动迁安置工作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复核,并在移民所在村、乡(镇)和县级媒体上同步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第十三条  本方案公布日为移民人口及其资格审查的基准日。在县级媒体上公示期满日后死亡的人口,仍视同移民人口安置,新增的人口不再纳入移民人口安置。(在县级媒体上公示期满日后户内有人员死亡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继承人,并继承相应的安置财产)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以下称生产安置)和农村移民住房搬迁安置(以下称搬迁安置);规划搬迁安置人口的生产安置、搬迁安置待遇参照农村移民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方式以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及集中供养安置等方式进行。

(一)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是指符合《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景政发〔2020〕28号)参保条件的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不安排生产用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景人社〔2021〕101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安置方式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自主从事第二、三产业,不要求进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提供书面承诺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3.家庭主要成员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口,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人口(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证明)。

(三)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求政府统一安置,自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相应原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搬迁区外拥有不少于60m²且人均不少于15m²建筑面积的自有住房(须提供不动产查询证明或网签备案后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法凭证),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

(四)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当地政府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政府不再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五)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选择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相应原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条件的证明;

2.所投靠的亲友作出接受投靠的书面承诺;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建房用地或购买闲置房,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投亲靠友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农村移民在上述安置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经审核确认,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或自谋出路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移民户提交《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申请审批表》或《农村移民自谋出路安置申请审批表》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查后报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审定。

(二)签订《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协议》或《农村移民自谋出路安置协议》。

(三)移民户凭《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协议》或《农村移民自谋出路安置协议》等资料到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办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及个人财产补偿费等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助标准

(一)生产恢复补助费:农村移民生产恢复期间,按农村移民人口15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未征用土地管理补助费:按农村移民人口48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未能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给予生产安置补助15000元/人,该补助不得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补助重复享受:

1.在本方案公布之日未满16周岁的农业移民人口;

2.在本方案公布之日年满70周岁且自愿承诺放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的人口;

3.符合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条件,在本方案公布之日前已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缴纳部分超过15000元,并自愿承诺放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的人口(需提供参保证明)。

第十八条 清库人口生产安置补助待遇标准参照农村移民的标准执行;财产户不作生产安置,不享受农村移民待遇。

第十九条  农村移民、清库人口自迁入安置地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居)民权利,履行村(居)民义务。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条  农村移民按以下规定析产分户

(一)农村移民户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分家析产的,析产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符合分家析产条件未析产或确需重新析产的,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根据农村移民户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按可分户数平均分摊析产。

(二)析产后建筑占地面积少于15㎡的并户安置。

(三)被搬迁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均健在的可析产到第二代;产权人双方均已去世的,产权人的第三代可析产分户;产权人夫妻一方去世的,其产权人的第三代不予析产分户(如出现政策性无房户可以其父母房产份额按户平均析产)。

(四)在《禁建通告》发布日前离婚的农村移民,可析产分户;在《禁建通告》发布日后离婚的,不予析产分户,按原婚姻关系处理。 

(五)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安置,同一户具有移民资格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成员合并安置;户内成员在本方案公布日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人口成员可单独搬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户可以选择公寓安置、产权调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一)公寓安置。指政府对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予以补偿,向农村移民户提供套房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产权调换安置。指政府对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套房与被搬迁户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安置。指政府对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予以补偿,被搬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根据搬迁户被搬迁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安置点政府指定货币补偿价4300元/㎡给予补偿,由农村移民户自行解决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点鹤溪街道包凤安置小区(栖凤小区)安置点,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毛坯房。

二十三  公寓安置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公寓安置以农村移民户被搬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被搬迁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54㎡(含54㎡),安置面积200㎡套房;建筑占地面积在54㎡—81㎡(含81㎡),安置面积300㎡的套房;建筑占地面积在81㎡以上的,安置面积400㎡的套房。

(二)公寓安置房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政府区块指定价。与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按廉购价885元/㎡购买;超过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但属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1500元/㎡购买;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超过部分面积按政府区块指定价5800元/㎡购买。

(三)农村移民户根据政府提供的套型面积选择安置房组合,可安置建筑面积组合满为止,因户型原因,应选择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套型组合。

(四)农村移民户在可安置面积内至少选择购买一套安置房,剩余部分面积可按政府指定货币补偿价4300元/㎡计算价值贴现。

(五)公寓安置的房款在公寓安置房交付时结算差价。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产权调换以农村移民户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面积补助,补助面积为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指十层及十层以上),补助面积为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补助面积不结算房款。

(二)安置房与农村移民户被搬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按廉购价885元/㎡结算房款,按最少套数和最少超过可调换面积的原则选房。因户型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可调换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政府区块指定价5800元/㎡缴纳房款;少于可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按政府指定货币补偿价4300元/㎡计算价值贴现。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被搬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根据搬迁户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安置点政府指定货币补偿价4300元/㎡给予补偿(产权调换补助面积统一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的30%列入可安置面积)。

(二)政府应当在农村移民户签约并按期腾空搬迁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选择在沙湾镇七里村、梧桐乡同兴村、澄照乡旭阳小区安置点安置的,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房屋腾空后,初次搬迁补助以2200元/户为基础,另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6元/㎡计付;再次搬迁补助费以2200元/户为基础,另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6元/㎡计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补助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周转房原则上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

(一)选择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之日起到选房日止(搬迁安置过渡期)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9元/㎡·月的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截止日起超过3年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房之日后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9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个月给予补足。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9元/㎡·月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6个月。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不足600元/月的,予以补足600元/月。

第二十九条  农村移民建房补助、搬迁安置奖励

(一)建房(购房)补助

选择公寓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按6000元/人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搬迁安置奖励

1.入户评估奖励:在规定批次截止时间内,第一批次入户评估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奖励5000元/人;第二批次奖励3000元/人;第三批次奖励2000元/人;逾期不予奖励。

2.签订协议奖励:在规定批次截止时间内,第一批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10000元/人+50元/㎡;第二批次奖励7000元/人+30元/㎡;第三批次奖励4000元/人+20元/㎡;逾期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励:在规定批次截止时间内,第一批次腾空搬迁及实物处理经验收合格后上交房屋钥匙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4000元/人+20元/㎡;第二批次奖励3000元/人+20元/㎡;第三批次奖励2000元/人+2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房屋腾空奖励各批次截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生产恢复补助费、未征用土地管理补助费、建房补助费、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房屋腾空奖励等统一存入移民安置结算专户。


第六章 财产户、清库人口的安置

第三十二  财产户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安置,参照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  清库人口可选择公寓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参照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规定执行;选择公寓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清库人口分户认定办法参照本方案农村移民相关人口分户规定执行。

(二)清库人口公寓安置以清库人员被搬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被搬迁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54㎡(含54㎡),安置面积140㎡套房;建筑占地面积在54㎡—81㎡(含81㎡),安置210㎡的套房;建筑占地面积在81㎡以上的,安置280㎡的套房。

(三)清库人口公寓安置其他规定参照农村移民公寓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财产户、清库人口只作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照被搬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市场评估价以《禁建通告》发布日为评估时点):

(一)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5㎡的;

(二)买卖或其他形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且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财产户、清库人口搬迁安置奖励

(一)入户评估奖励:在规定批次截止时间内,第一批次入户评估的按每户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5000元/户+50元/㎡;第二批次奖励3000元/户+30元/㎡;第三批次奖励2000元/户+2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签订协议奖励:在规定批次截止时间内,第一批次签订安置协议的,按每户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11000元/户+100元/㎡;第二批次奖励7000元/户+70元/㎡;第三批次奖励3000元/户+4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三)房屋腾空奖励:在规定批次截止时间内,第一批次腾空搬迁及实物处理经验收合格后上交房屋钥匙的,按每户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5000元/户+50元/㎡;第二批次奖励3000元/户+30元/㎡;第三批次奖励2000元/户+10元/㎡;逾期不予奖励。

(四)安置房交接奖励:按期办妥安置房交接手续的,按2000元/户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搬迁奖励:参照农村移民户搬迁补助规定标准奖励一次(虚拟恢复部分建筑面积除外)。


第七章 实物补偿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及成果经审核后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确定并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主要依据。实物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确需复核的,经复核确认,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本项目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为2022年7月29日,即《禁建通告》发布之日。

第三十七条 实物补偿范围:《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明确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补偿补助标准

(一) 本项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坟墓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发〔2020〕18号)《关于公布202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22〕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项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管线迁移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2019〕1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补偿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划拨供地价格的批复》(景政函〔2019〕51号)中划拨土地成本价对应标准予以补偿;被补偿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前后滴水檐计算建筑占地面积,超过0.75米的按0.75米计算,不足0.75米的按实际计算,层高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

四十  被搬迁房屋所有权根据登记或法律的规定确认,房屋或其他财产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进行证据保全并对该部分财产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后,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组织与其他建筑物同期搬迁拆除。农村移民户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移(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补助及奖励费补偿到户,分户核算。土地等集体资产补偿款补偿到行政村,分村核算。涉及农民承包地的,由当地村委制定分配方案,核算到户。 

第四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房屋按照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批准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规定给予原产权人按被搬迁地房屋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沙湾镇张庄村、季庄村、坑头村,梧桐乡梧桐村、同兴村、角耳塆村等因工程用地涉及土地征收未列入搬迁范围的,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20〕28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农村移民户在《禁建通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属于建档立卡的低保(低边)户在移民补助的基础上增加补助15000元/人,少数民族在移民补助基础上增加6500元/人;既是低保(低边)户又是少数民族的增加21500元/人。

第四十五条  户籍挂靠人口及应迁未迁出人口在清库前户籍迁出搬迁范围后给予一次性10000元/人的搬迁补助费。

四十六条  农村移民户中有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计入安置人口,在选择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的,增加15㎡列入可安置面积。

第四十七条  储藏间、车位与安置房统一搭配,储藏间 2480元/㎡,车位优惠价格为 48000元/个,购买后不动产证予以载明登记编号。安置房选定后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已搭配好的储藏间及车位。
   安置房的选房方案由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另行制定。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安置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被搬迁户安置房可安置面积部分的契税由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统一办理、统一支付,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搬迁户自行缴纳。

第四十八条  在本项目搬迁范围内唯一住房已倒塌(拆除、烧毁)的且未再审批建房,按以下原则处置:

原产权人可根据已倒塌(拆除、烧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结合现场四至痕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虚拟恢复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所在村公示七日无异议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作为搬迁安置的依据,但虚拟建筑面积不作重置价补偿及奖励补助依据,该类安置对象不能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第四十九条  签订协议时,被搬迁人应将本户被搬迁房屋所有的合法凭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交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第五十条  本项目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移民资格认定及其他疑难问题的,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监测认定工作小组予以监测认定。

第五十一条  未登记产权的被搬迁房屋参考《景宁畲族自治县私人建房违法建筑处置后补办审批手续相关规定》(景改拆办〔2019〕14号)执行。


第九章  实施管理

五十二条  移民安置工作由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牵头,沙湾镇人民政府、梧桐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单位部门配合。

第五十三条 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建立移民安置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安置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五十四  移民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安置区块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十五 建立完善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移民安置资金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移民安置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的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本工程移民安置资金实行跟踪审计。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十六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十七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否则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及损失由被搬迁户承担。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五十九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7日起执行。

六十一条  本方案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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