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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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1〕29号),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 深化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14〕16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监管制度,全面扎紧制度笼子,提高资金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该文件依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 深化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四条有关“专项资金除特定使用要求外,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文件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涉及政策举措主要有:文件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申报项目分配和‘因素法’分配(切块分配)二种形式分配为主……”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 深化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14〕16号)等文件。 四、适用对象 辖区内各民族工作乡镇(街道)及县有关单位。 五、关键词解释 无。 六、注意事项 无。 七、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无。 八、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宗局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其他 无。 十一、政策咨询通道 通过一问一答式、陈述式等方面开展咨询。咨询电话:0578-5081322。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4/18/art_1229567121_25132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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