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36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3-27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3-03-27 10:15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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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布了总体预案(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暂未发布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事件分类分级

1.4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指挥机构

2.2应急工作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组

2.5乡镇级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3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演练

5.3宣传与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2专项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突发事件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减少灾害。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同有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和应对能力。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4.1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负责日常管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和实施。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和实施。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遂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1.4.2县级应急预案体系

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县委、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县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指挥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研究、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关突发事件指挥部中担任职务,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2.2应急工作机构

县级有关单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主管部门、应急协管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部门,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应急保障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县、乡镇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涉外事务和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2.4专家组

县政府及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专家库,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2.5乡镇(街道)级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各类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3.2监测预警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台风、洪涝、山洪、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矿山、尾矿库、环保排污、地铁运营、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预警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发生后,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同时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3.2.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等应急措施。

2)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2.3分级响应

1)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当超出事发地政府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响应层级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

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赴事发地,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由省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县专项指挥部负责人指挥协调;三级响应由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协调;四级响应由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3.2.4指挥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工作,或派出县政府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全县性的突发事件,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3.2.5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求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内的通信网络进行管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

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3.2.7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统一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共同参与处置。

3.2.8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或事件。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和应急决策、预警预防、现场处置、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4.1.2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加强卫生医疗、动物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

4.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有关部门和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4.1.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4.2财力支持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物资装备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4.4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充分运用风险预警、数据分析、风险防控、救援调度和绩效评估为一体省市县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储备、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等常态化管理,为县委、县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保障。

各地要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要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和部门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1)宣传、文化、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同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培育,积极引导有序参加抢险救援活动。

5.3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2专项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

附1

景宁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景宁县2019年度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方案)

序号

名称

文号

原主管(牵头

编制)部门

现主管(牵头

编制)部门

制定(

)意见

制定(修订)理由

一、自然灾害类






1. 1

景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景农发(2018139

县水利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2. 2

景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7]53号

县国土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3. 3

景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3]158号

县林业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4. 4

景宁县地震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4]118号

县地震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5. 5

景宁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景农便函(2016)35号

县农业局

县农业农村局

修订

机构改革

6. 6

景宁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

修订


7. 7

景宁县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县自然资源局

修订

机构改革

8. 8

景宁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修订

机构改革

9. 9

景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8]51号

县民政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二、事故灾难类






10. 10

景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景政办发[2014]130号

县安监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11. 11

景宁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12. 12

景宁县高速路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交通局

县交通运输局



13. 13

景宁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4]130号

县安监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14. 14

景宁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修订

机构改革

15. 15

景宁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国网景宁供电公司

国网景宁供电公司



16. 16

景宁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景环函(2017)86号

县环境保护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17. 17

景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4]130号

县安监局

县应急管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18. 18

景宁县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县环境保护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19. 19

景宁县城县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20. 20

景宁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建设局

县住建局

修订


21. 22

景宁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景农发(2019)56号

县农业局

县农业农村局

修订

机构改革

22. 23

景宁县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



23. 24

景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24. 25

景宁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6]7号

县经商局

县发改局

修订

机构改革

25. 26

景宁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4]112号

县环境保护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修订

机构改革

26. 27

景宁县水利行业和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27. 28

景宁县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28. 29

景宁县农业和渔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29. 30

景宁县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文旅广电体育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30. 31

景宁县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31. 33

景宁县县级重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发改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32. 35

景宁县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邮政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33. 36

景宁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新增

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34. 37

景宁县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发改局

新增

1.机构改革

2.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一款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35. 38

景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5]59号

县卫生局

县卫健局

修订

机构改革

36. 39

景宁县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5]59号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37. 40

景宁县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县林业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修订

机构改革

38. 41

景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4]143号

县农业局

县农业农村局

修订

机构改革

39. 42

景宁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6]41号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40. 43

景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景农发(2014)0125

县农业局

县农业农村局

修订


四、社会安全类






41. 45

景宁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42. 46

景宁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景政办发[2015]64号

县金融办

县金融办



43. 51

景宁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经商局

县经商科技局

修订

机构改革

44. 52

景宁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县外办

县外办



45. 53

景宁县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台办

县台办



46. 54

景宁县涉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侨办

县委统战部

修订

机构改革

47. 55

景宁县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县发改局

县市场监管局

修订

机构改革

48. 56

景宁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



49. 57

景宁县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



50. 58

景宁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修订

机构改革

51. 59

景宁县本级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景政办发(2018)59号

县人力社保局

县人力社保局



52. 60

景宁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县财政局



53. 61

景宁县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54. 62

景宁县社会福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民政局



55. 63

景宁县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民宗局



五、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类






56. 64

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县经商局

县经商科技局

修订

机构改革

57. 65

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县人防办

县住建局

修订

机构改革

58. 66

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县经商局

县经商科技局

修订

机构改革

59. 67

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



60. 68

景宁县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

 景政办发[2016]8号

县国土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修订

机构改革

61. 69

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62. 70

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景卫(2015)23号

县卫生计生局

县卫健局

修订

机构改革

63. 71

景宁县县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县财政税务局

县财政局

修订

机构改革

64. 73

景宁县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县科技局

县经商科技局

新增

参考省市级

65. 74

景宁县救灾储备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县发改局

新增

参考省市级

注:对未标明制定(修订)意见的部门预案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制定(修订)。

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县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附2

专项指挥机构和应急主管部门

序号

自然灾害类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水旱台风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利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

雨雪冰冻灾害

县气象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雨雪冰冻应急指挥部

4

地震灾害

县地震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5

地质灾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森林火灾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7

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生物灾害)

县经商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生物灾害)





序号

事故灾难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道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

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2

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

县文广旅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商科技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等

县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

3

建设工程事故

县住建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4

城市燃气、自来水供给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

5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发改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县电力公司等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6

通信事故

县通信管理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重大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7

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县委网信办

县公安局


8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9

内河(湖)船舶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

县千峡湖管理处等


10

旅行社组团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县文广旅体局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11

农业生产事故

县农业农村局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农业生产事故指因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造成的事故

12

农机事故

县农业农村局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重大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

13

环境污染事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4

生态破坏事件

15

大气重污染事件

16

辐射事故

县生态环境分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17

火灾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

消安委成员单位

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18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19

危险化学品事故





类别

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助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传染病疫情

县卫生健康局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涉及药品相关部门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3

药品安全事件

4

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序号

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主管部门

应急协管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恐怖袭击

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2

严重刑事犯罪事件

县公安局等

县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县信访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县委网信办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5

金融突发事件

县金融办

人行景宁分行、景宁银保监分局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

粮食安全事件

县发改局

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粮食安全委员会

7

高校、中小学校园及幼儿园突发事件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等


8

消费领域群体性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

县消费领域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9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等


10

山林纠纷事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小组成员单位

县山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注:

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助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

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助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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