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修订)》政策解读

2023-02-09 16:45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21〕7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组织实施、政策措施、资金筹集。其主要内容有: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发挥政府部门的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各方利益。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既有住宅;二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三是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分为签定协议、制定初步方案、协议及方案公示、现场勘察、编制深化方案、施工图审查、联合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十个步骤。

(1)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78 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电梯维护管理、用电建设和管线迁移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制定初步方案。由申请人编制加装电梯示意方案,主要包括拟加装的电梯平面图、立面图,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尺寸及周边环境和绿化、周边道路、公共设施占用情况等相关内容。

(3)协议及方案公示。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将签署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提交属地社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加以公示。项目协议书公示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申请主体(委托实施的应附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签字及手印,资金估算及资金分摊比例(包括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管线迁移、电费等电梯运行费用和后续维护保养费用等)。自张贴第2日起算,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对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盖章确认;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相关人,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制书面反对方案递交至社区居委会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异议方与申请方的方案。调解成功的,双方签署书面调解协议书;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方案的,由社区居委会报请所在街道组织进行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4)现场勘察。街道或社区在协议公示完成后,申请人向县加梯办提出申请。由县加梯办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管线单位共同参加现场勘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申请加装电梯所占用的用地范围进行审核,对于超出该栋(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申请人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方案。

(5)编制深化方案。经现场勘察后,相关单位认为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继续深化加装电梯示意方案。方案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貌协调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要求,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现状绿化、扬尘控制等影响。方案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电梯型号,鼓励业主优先选用载重400KG左右、不超过630KG的经济型电梯,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增高630KG以上电梯的,应在方案联合审查会上对其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机型优先选用一体式电梯,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控制施工现场扬尘,缩短现场施工时间。施工前,申请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原结构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委托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机构对电梯连接处的原结构进行鉴定或检测。

(6)施工图审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方案书。

(7)联合审查。由县加梯办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管线单位若确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出具书面意见)。与会各相关部门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方案,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方案。当场无法确认方案的,应当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加梯办反馈书面方案,县加梯办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方案,在7个工日内出具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并加盖单位公章。联合审查会议通过的方案与原公示方案有不一致的,应当将通过后的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8)工程施工。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会议纪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加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加装电梯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9)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并按规定符合验收条件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建设局提请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向县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0)维护管理。申请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管理;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由业主代表负责使用管理。使用管理者应落实电梯使用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签订合同。

(四)政策措施。由明确政策、工作制度、部门职责、健全管理五个方面组成。主要涉及加装电梯涉及优惠政策,建立景宁县城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何对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沟通协调以及加装电梯工作完成后的后续管理问题。

(五)资金筹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出资进行规定,并明确奖励措施。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5、《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21〕74号)

四、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景宁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建成区:为“城市建成区”的简称,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是指北至云寿线汇田大桥,南至景宁中学,西至环城西路区块,东至王金垟。

六、注意事项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七、新旧政策对比

原方案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更改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原方案第二部分第一项“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无电梯既有住宅;”本次予以修订,更改为“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既有住宅。”

原方案第二部分第二项“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中的表述更改为“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

原方案第三部分新增内容“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既有住宅加梯工作可以统筹纳入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一项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本次予以修订,更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 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电梯维护管理、用电建设和管线迁移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三分之二及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签字及手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 条规定,更改为“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签字及手印”。新增“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

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对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盖章确认公示结果”。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六项中新增前置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七项删除“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专家及相关业主代表等进行联合审查”内容。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九项办理许可整项予以删除。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十项“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会议纪要或办理施工许可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删除“或办理施工许可后”内容。“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加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新增“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十项内容“施工前,申请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原结构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委托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机构对电梯连接处的原结构进行鉴定或检测。”更改到第五项深化编制方案处。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内容“加装电梯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更改到第九项工程施工处。

原方案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本次予以修订,更改为“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原方案第四部分第一项整项简化为“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方案第四部分第三项新增“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加装电梯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工作。”两项部门职责。

八、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景政办发〔2020〕47)同时废止。为尽快衔接新旧政策,提高加装电梯工作效率,故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政策咨询通道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装电梯办公室

联系人:余赞洪,0578-571086。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2/9/art_1229437985_2458110.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