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12K/2023-703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经商﹝2023﹞10号 成文日期: 2023-01-02
发布单位: 经济商务科技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第11条零售、餐饮企业奖励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01 11:12 信息来源: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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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发〔2022〕13 号)文件精神,便于政策兑现,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第11条零售、餐饮企业奖励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页无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2023年1月18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第11条零售、餐饮企业的实施细则

 

实施方案11条: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加强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旅体育、物流仓储、信息科技、家政服务、租赁、商务服务、设计监理等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工作指导,对在9月底前上规的,在原有鼓励企业上规升级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快上规奖励,对在11月底前上规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鼓励原有规定上限服务业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营业收入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年度增长15%的零售住宿餐饮(个体户)等线上企业,最高可给予促销补助20万元。对在9月底前上限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快上限奖励。对原有线上批发业销售额年度净增长的企业实行分档奖励,线上批发业销售额年度净增长额在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补助5万元;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的补助10万元;20亿元以上至30亿元的补助15万元;30亿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建设局、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

 

 

补助标准

全年增幅(%

第一档奖励

第二档奖励

第三档奖励

15%(含)—30%

10万元

12.5万元

15万元

30%(含)以上

15万元

17.5万元

20万元

备注:

第一档为:零售销售额:500万元(含)—1500万元;餐饮营业额:200万元(含)—600万元;

第二档为:零售销售额:1500万元(含)—3000万元;餐饮营业额:600万元(含)—1200万元;

第三档为:零售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餐饮营业额:1200万元(含)以上。

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2022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资金申请表2)统计直报网上的12月月报销售额数据截图(加盖公章)3)企业经营场所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流程:相关企业提交申请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经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审核确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文件予以兑付。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2022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资

金申请表

2.承诺函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2022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请奖补情况

奖补类型


申请金额

本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奖补


申请奖励

条件

本项目符合景政发〔202213号文件第    条规定要求

申请内容: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所提供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均为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该表一式两份,其他所需材料见细则说明。

附件2

 

 

承 诺 函

 

                    

企业承诺:

一、我企业在财政资金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为

(一)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   

(五)欠缴税(费)款5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因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1万元以上的;或者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

(六)同一项目多头包装、重复申报的;

(七)其他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二、我企业在以往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三)自筹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

(四)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三、我企业最新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级;

四、我企业承诺同一事项未重复申请补助。

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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