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94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17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字+图解】《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2023-12-19 11:16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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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修订背景

2021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11月施行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制定的《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主体、部门职责、补偿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事项作了新的明确规定,结合我县征收实践存在的问题,亟需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办法》)再次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总体框架与原《办法》基本相同,根据上位法规定对条文表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调整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相关表述。修订后的办法分五个部分45方面内容,分别为总则、补偿管理、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顺工作机制。

 针对我县今后一般项目征收“专班”机制的实际,为理清各单位征收工作职能,新修订的《办法》以列举的形式,对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征收指导中心、项目属地乡镇(街道)、业主单位的征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二)核心范围取消有土安置。

以前,我县征收补偿一直存在“有土安置方式”,已严重不适应城市更新发展需要,必须对原政策“有土安置方式”进行修订。横向比较,丽水市其他县(区、市)早几年就在核心区取消“有土安置方式”。所以,经过前期的深入调研,广泛意见征求的基础上,决定在红星街道、鹤溪街道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取消“有土安置”。(第三十二条)

(三)引入商品房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房源的类型,助推存量商品房的销售。

以前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现在修订为货币补偿、商品房安置、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引入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符合征迁群众需求,拓宽安置房源的类型,让征迁群众有更多的选择;节省临时过渡费和超期的双倍支付的征收成本;能促进县域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第三十三条)

(四)严格控制分户析产条件。

在现行《办法》平均分摊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安置户予以安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本不动产权证只能析产两代人的限制,降低征收成本,维护公平。(第二十五条)

(五)依规明确司法救济途径。

新修订的《办法》对已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人未履行协议,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征收主管部门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后续实施征收作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明确商品房类型。

对《办法》中安置商品房的房源类型进行明确。(第四十三条)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5.《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7.《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四、适用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通道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刘文婷  

联系电话:0578-5629273

集体办法政策图解.jpg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12/19/art_1229437985_250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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