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04Q/2016-713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发改价〔2016〕13号 成文日期: 2016-09-2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2-2016-0001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宁县城区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制度的通知

2023-11-17 15:08 信息来源:景宁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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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供排水公司:

根据省、市政府“五水共治”工作要求,为提高企业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县城区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县供排水公司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30号)规定,县城区范围内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丽政办发〔2014〕76号、简称《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的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县经商局负责C类、限制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县供排水公司,并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差别水价标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

(三)实行时间:自确定为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随水费一同征收。对符合退出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提供退出C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正式文件,自确认退出之日的次月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四、县供排水公司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制度的平稳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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