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86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3〕43号 成文日期: 2023-11-07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3-0011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1-13 09:55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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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07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44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我县各类入河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高位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排放达标”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景宁提供优质水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范围

以各级河长责任河道为重点,覆盖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域。入河排污口指直接或间接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三)目标任务

2023 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并形成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

2024 年底前,基本完成境内飞云江干流及瓯江重要支流小溪,小溪支流鹤溪等重要支流,以及千峡湖等重点湖泊(水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 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方案内容

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以“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为原则,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采取第一级遥感影像排查,第二级人工徒步排查,第三级精细核查的方式,系统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并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在“浙里碧水”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要求如下:

(一)摸清排口底数

在前期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遥感影像排查,形成疑似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后,由县治水办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人工徒步排查和信息复核完善,建立初步“一口一档”清单,汇总至县治水办和县生态环境局。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在二、三级排查中,根据部门职责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选取排污显著的典型时段,监测疑似排污口和“晴天排水”城镇雨洪排口的水质、水量状况,准确识别出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

(二)落实责任主体

县治水办在市治水办的指导下开展污水溯源工作,利用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进行排口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根据职权配置和工作需要交给管网、河道主管部门或乡镇具体执行或实施,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并汇总至县治水办和县生态环境局。经溯源分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并补充至“一口一档”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三)实施分类整治

排污口根据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排污口。

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结合全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提质增效行动、美丽城镇(乡村)建设、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工作,科学制定整治措施,形成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方案要明确问题成因、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以县政府名义发文,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目标方案,避免“一刀切”。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排污口,由县级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号,并将验收结果在县级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验收完成后,将全部验收台账并入“一口一档”存档。有混排现象的城镇雨洪排口参照排污口有关治理要求开展规范整治。

针对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以达标排放为原则,探索尾水循环利用、生态缓冲带、散户连片集中治理等方式,切实减少污染物入河。鼓励开展城镇雨洪排口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排水口联网在线监测等管理新模式探索,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

(四)强化监督管理

1.严格审批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从源头严格把控排污口设置和审批;各级相关规划区划及环境影响评价,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审批信息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2.加大监管力度。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强对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3.形成长效机制。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县治水办要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管,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县生态环境局对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常态化现场核查。县治水办负责对相关部门针对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以及排水问题的工作情况,组织常态化督查暗访。县级建设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因机构改革和职权划转等原因,相关职能进行调整的,由职权承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属地乡镇配合上述职能部门,做好自身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三)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县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对于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2023年12月7日起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11/13/art_1229437988_2495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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