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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3-77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0-13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3-10-13 11:00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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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综合协调机构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预防预警

3.1 信息研判

3.2 预警分级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处置程序

4.3 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组织纪律保障

6.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和培训

6.2 鼓励和处分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8.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公民和机构、外国驻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和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公民和机构、外国驻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3)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及时向委、政府和市外办上报信息,保持与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和我境外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共享。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准备。

2.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各乡镇(街道)和级有关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外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府分管副长、外办主任任副组长,委办(外办、国安办)、府办、委宣传部(委网信办)、委统战部、文广旅体局、教育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司法局、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应急管理局、侨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有关乡镇(街道)、其他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2.2综合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外办。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委办(外办):牵头做好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成员单位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及时收集、研判各类安全风险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做好安全预警;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加强工作联动配合;与市外办、省外办、外交部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沟通联系;为赴境外处置团组提供便利,开设因公出国绿色通道。

府办:负责协助处理我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委宣传部(委网信办):根据涉外突发案(事)件宣传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负责我涉外安全保障工作的舆论管控和引导,掌握舆论主动权。

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协调境外突发(事)件中涉侨的有关纠纷事项处置。

文广旅体局:加强指导监管职能领域有关境外文旅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境外突发案(事)件中旅游事故和纠纷,做好涉事游客的安抚稳定工作。

教育局:指导学校、出国留学中介等机构加大对出境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负责境外安全突发案(事)件中涉教育系统外派人员的有关工作。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统筹境外安全保障工作中与外国警方的国际执法合作;组织协调突发跨国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境外突发案(事)件处置工作;为相关人员申领因私出国证照提供便利。

司法局:负责为涉外突发案(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涉外突发案(事)件涉及人员依法依规维护权益。

财政局: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协助各单位为境外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和金融发展中心:指导境外投资企业稳妥开展境外投资,防范安全风险;督促境外投资企业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境外突发安全案(事)件中涉及经贸、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合作的有关纠纷事项;联络境外经贸团体及有关国际组织;协助做好涉外突发案(事)件贸易纠纷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涉外突发案(事)件应急保障和处置工作。

侨联:联系境外侨团和侨领,指导境外侨商企业和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和预防预警。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其他部门立足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预防预警

3.1信息研判

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平时应组织调查研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并及时上报外办。外办负责上报委、政府,并组织领导小组,有关乡镇(街道)和级部门参与分析研判,做好信息预警。

3.2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根据涉外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红色等级、橙色等级、黄色等级和蓝色等级。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 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三级。

4.2处置程序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外办、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应急处置。当涉外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涉外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组织成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公安部门应派出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信息上报。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外突发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迅速、准确上报外办。外办负责上报委、政府和市外办,同时向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信息上报分级标准限制。

(3)人员派驻。领导小组根据涉外突发事件情况,会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进行信息研判。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紧急处置意见。

4.3信息发布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或由委宣传部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网上舆论引导和处置。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网络运转正常,和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5.2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5.3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并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做必要的储备,确保先期处置的需要和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5.4组织纪律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单位在接到行动指令后,应当迅速组织或调度相关人员、装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工作中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和培训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外事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众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的研究,不断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2鼓励和处分

(1)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2)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3)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涉及我、我机构和人员安全及利益的突发性事件。

内涉外突发事件:在我境内发生的涉及国外、外国机构和人员的突发性事件。

7.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外办牵头制订,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各乡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外办备案。

8.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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