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阶段性缓征医保费,“免申即享”助企纾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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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积极帮助市场主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医疗保险助企纾困政策落地,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 号)文件,我县实行阶段性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医保费缓缴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 2022 年 12 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限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划拨个人账户。同时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可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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