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12K/2022-707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经商〔2022〕58号 成文日期: 2022-06-02
发布单位: 经济商务科技局 有效性:

关于组织申报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省级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2022-07-04 17:52 信息来源: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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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试点建设,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和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根据《关于下达2022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27 号)、《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关于公布2022 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2〕55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景宁畲族自治县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额及支持重点

根据浙财建〔2022〕27 号文件,2022 年省财政专项支持景宁县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省级试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共计850 万元,其中用于支持数字化、高端化方向专项资金600 万元,用于支持绿色化方向专项资金250 万元。该省财政专项资金为专项激励性质,用于景宁县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入围《2022 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2〕55 号)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报及资金补助方式

(一)资金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报时间从发文之日开始。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下达。

1.补助标准。入围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其中数字化、高端化方向的项目最高补助300 万元,绿色化方向的项目最高补助125 万元。

2.补助流程。专项资金项目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项目审核通过下达资金文件。

3.资金拨付标准。对已下达省级试点项目计划并已实施的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项目已实施,投资额不足50%的,预拨付省级专项资金额度60%;项目投资额已完成50%的,兑付资金不低于80%。项目建设完成后,验收合格的拨付全部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条件。

1.未享受过中央和省级工信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前置审批条件完备,完成项目备案。企业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 申报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资料

①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②项目核准或备案③企业承诺书;④项目投资明细表;⑤项目申请书(①-⑤材料见附件);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投资额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

(一)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清单内的项目。

(二)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的内容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或投资额减少超过20%、或实施周期延期6 个月以上等情况,实施单位要及时申请项目调整,经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出具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出现项目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要求(申报时门槛要求)、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国家或省级工信专项资金重复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等问题,该项目不再安排省级专项资金,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出具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程序调整或收回补助资金。

(三)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实施项目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购置自制设备的材料及零部件、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等费用,应全部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或无形资产账。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条件。申请验收项目投资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80%。项目原则上要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确需延期的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验收申请。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组织验收。

(三)验收资料。①项目最终验收申请表;②项目完成报告书;③项目总投资明细表;④专项资金(已拨部分)使用情况;⑤是否达到申报方案中要求的实施效果、绩效考核指标、技术性能指标、经济社会效益及示范带动作用的依据;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实施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绿色化改造项目还需增加节能量(节碳量)审计)。

(四)验收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材料约定;是否达到申报方案中要求的实施效果、绩效考核指标、经济社会效益及示范带动作用等。

(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对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的或项目未实施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六、监督和检查

(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3 年内不得申报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人员的责任。

(四)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完整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审计、评审认定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审计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取消其3年与我县申报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评审工作的资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上报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联系人:周城,电话:5089792

财政局联系人:刘益梅,电话:5093991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省级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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