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12K/2022-707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经商〔2022〕51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发布单位: 经济商务科技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共青团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
通 知

2022-07-04 17:38 信息来源: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县有关电商企业(个体)

为贯彻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224号)文件,便于政策兑现,规范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财政局和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共青团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员会

                        2022524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2022年5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224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电子商务规模化发展(《意见》第一条)

政策内容: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子商务平台后台截图当年网络零售额数据(可多平台店铺销售额汇总);3.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关系证明截图;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电子商务优质企业招引(《意见》第二条)

(一)政策内容:对新招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农副产品类达到200万元)、5000万元(农副产品类达到1000万元)、1亿元(农副产品类达到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

(二)申报对象:通过招商引资,当年度内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新招引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招商备忘录、招商会议纪要、招商合同、招引单位提供的说明等证明材料);3.电子商务平台后台截图当年网络零售额数据,可多平台店铺销售额汇总;4.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关系证明截图;5.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意见》第三条)

(一)政策内容:鼓励电子商务园区、企业、平台、机构或个人参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评定、示范标杆创建、行业技能竞赛、创新典型案例等评选评优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政府颁发的电子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1:电子商务领域荣誉奖励标准

单位(个人)

乡镇(街道)

荣誉类别/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乡镇(街道)

10

5

2

行政村

10

5

2

电子商务企业

20

10

5

电子商务集聚区

20

10

5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

1

0.5

0.2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

2

1

0.5

备注: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及以上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70%,三等奖奖励50%,其他不予奖励。

(三)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景宁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上班的从业人员。

(四)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2.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文件;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提供盖章的在职证明(从业人员提供);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电子商务等级园区标准。

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空置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园区,并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且场地使用率70%以上、电商及配套企业占入驻企业80%以上的,符合标准的园区享受相应等级的补助和奖励。

2:电子商务园区等级标准

等级

建筑面积[㎡以上(含)]

年度网络零售额[万元以上(含)]

入驻企业(网店)数[家以上(含)]

实体型网店数(每家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家以上(含)])

Ⅰ级

园区

5000

10000

25

5

Ⅱ级园区

10000

20000

50

10

规则说明:

对当年新建的电子商务集聚园区,且同时符合上表建筑面积、年度网络零售额、入驻企业(网店)数、实体型网店数要求的,按相应等级金额奖励给电子商务集聚园区运营企业。

五、支持新建综合性电子商务园区。(《意见》第五条)

(一)政策内容:对新建电子商务园区的建设、装修和设备采购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给予运营企业4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Ⅰ级园区的运营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Ⅱ级园区的运营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含在杭州、义乌、莲都等地建设的景宁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景宁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园区的等级认定(由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支持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意见》第六条)

(一)政策内容:对两个街道和工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外)直播基地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1.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500㎡以上;2.装修完成后的12个月内入驻直播企业(网店)3家以上;3.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4.公共配套使用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5.能实现统一运营管理,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对乡镇(电子商务园区外)直播基地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1.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200㎡以上;2.装修完成后的12月内入驻直播企业(网店)2家以上;3.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100万元以上;4.公共配套使用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5.能实现统一运营管理,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含在杭州、义乌、莲都等地建设的景宁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景宁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五个条件的证明材料;3.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管理奖励。(《意见》第七条)

(一)政策内容:对电子商务园区的运营企业按不同等级每年给予运营管理奖励。符合标准的首年,给予Ⅰ级园区的运营企业奖励20万元;给予Ⅱ级园区的运营企业奖励50万元。

次年起,园区年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幅在10%(含)以上且20%以下的,按前款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园区年度网络零售额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按前款奖励金额的1.1倍予以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幅在10%以内的,不再进行奖励。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含在杭州、义乌、莲都等地建设的景宁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景宁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园区的等级认定(由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电子商务园区场地租金补助。(《意见》第八条)

(一)政策内容:对电子商务园区内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运营企业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为7元/m²•月;其中对符合市级标准的电子商务园区,场地租金补助标准为10元/m²•月,实际租金低于10元/m²•月时,按实际租金补助。

电子商务园区外纳统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场地租金补助,租用场地(办公、仓储等场所)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5元/m²•月的房租补助。电子商务园区外的纳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含在杭州、义乌、莲都等地建设的景宁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景宁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园区的等级认定(由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房租租赁合同或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证明材料;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电子商务园区宽带费用补助。(《意见》第九条)

(一)政策内容:对由电子商务园区运营企业统一安装,提供入驻电商企业(网店)免费使用的宽带网络,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每年每园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含在杭州、义乌、莲都等地建设的景宁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景宁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园区的等级认定(由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统一安装宽带网络的合同和运营商发票;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鼓励特色农副产品开展SC认证。(《意见》第十一条)

(一)政策内容:对新取得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新取得的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复印件;3.申请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实际投资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4.后台网络交易额的截图证明;5.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意见》第十二条)

(一)政策内容:提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支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展资源对接、招商引资、舆论宣传、培训培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且承担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工作总结;3.省级年度考核结果文件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升级。(《意见》第十三条)

(一)政策内容: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首次确定或更换经营住所地的,给予入驻装修和购置设备费用按实际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租用的营业办公场所租金全额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且承担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3.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文件;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支持城乡电商服务站改造升级。(《意见》第十四条)

(一)政策内容:对开展提升改造,同时向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优秀服务站,且由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优秀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每年对向社会免费开放的社区智能投递终端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考核,经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给予每个终端运维费用补助0.5万元/年。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相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文件;3.服务站或智能投递终端的情况(布点、照片、覆盖情况);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育。(《意见》第十五条)

(一)政策内容:对获得助理电子商务师(初级互联网营销师)、电子商务师(中级互联网营销师)、高级电子商务师(高级互联网营销师)等资格证书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 对被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支持电商人才培训,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网店运营、摄影美工、网络直播等电商人才培训,对于符合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职业培训条件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条件的对象,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电子商务企业就业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和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商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2.个人在景宁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六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工资银行流水);3.省级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实践基地的省商务厅认定文件;4.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本条款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拓展境外营销市场。(《意见》第十六条)

(一)政策内容:支持依托国内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零售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首次全年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20万美元、50万美元、8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扩大出口业务,对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且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奖励,基数内(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给予跨境电商出口额0.5%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店铺交易截图证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提供);3.跨境电商平台店铺与企业关系的证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提供);4.海关贸易统计的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证明(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5.海关清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6.单证汇总清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7.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8.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六、支持国际货运物流发展。(《意见》第十七条)

(一)政策内容:加大跨境电商物流运费补助,给予年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国际邮递费用10%的补助,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且产生物流运费补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店铺后台销售额证明;3.跨境电商物流运费发票;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意见》第十八条)

(一)政策内容:对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境外电子商务展会,其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全额补助,每次展会补助上限5万元,其他费用在省内参展每家企业奖励0.3万元,在省外参展每家企业奖励0.6万元,在境外参展每家企业奖励1.2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境外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参展摊位费、公共布展费发票;3.参展照片等证明;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八、支持直播机构落地发展。(《意见》第十九条)

(一)政策内容:对新引进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年度带货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且是当年度新引进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新引进直播机构的证明(营业执照注册时间、签约合同、房租合同等);3.后台带货的网络零售额证明;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九、支持网店开展直播业务。(《意见》第二十条)

(一)政策内容:电商店铺全年完成直播100场(含)以上,每场时长在1小时以上,且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电商店铺运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电商店铺全年完成直播12场(含)以上,每场时长在0.5小时以上,且当年通过直播渠道实现网络零售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电商店铺运营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店铺完成直播次数和直播时长的截图证明3.网络零售额截图证明;4.直播渠道实现网络零售额的截图证明;5.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支持本地达人号培育。(《意见》第二十一条)

(一)政策内容:支持短视频、网络直播达人号培育,粉丝数达到1万、5万、10万、50万、100万、200万、500万、1000万的,分别给予达人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助力景宁宣传推广、产业发展的景宁籍个人,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2.达人号粉丝数证明截图;3.景宁户籍证明;4.达人号介绍(达人号主要内容、产品介绍、帮助景宁推广成效);5.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支持农产品企业拓展境内网络市场。(《意见》第二十二条)

(一)政策内容:对经营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每年给予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网上营销额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子商务平台后台截图当年网络零售额数据,可多平台店铺销售额汇总;3.电子商务平台后台店铺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关系证明截图;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境外网络市场。(《意见》第二十三条)

(一)政策内容外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网络零售出口业务的,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平台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平台服务费给予70%的补助,每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跨境子商务平台店铺后台截图当年网络零售额数据;3.平台服务费发票;4.店铺与企业关系证明;5.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三、鼓励“限额以上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统。(《意见》第二十四条)

(一)政策内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以下简称“纳统”)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纳统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5%(含)以上: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2万元;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3万元;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奖励4万元;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纳统次年起,网络零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50%(含)以上: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3万元;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4万元;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奖励5万元;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

对纳统的电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新上限的从次年起),自认定之年度起,享受《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5号)扶持政策。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守法诚信经营且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材料:1.电子商务纳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2.申报首次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的电商企业(个体)奖励的根据经济商务科技部门提供的已纳入统计范围的“上限”电商企业(个体)名单,提供电商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申报提档升级奖励的,根据经济商务科技部门提供的已纳入统计范围的“上限”电商企业(个体)名单,以统计直报网上的12月月报网络零售额数据为依据,并提供电商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四、申报、兑现流程。

申报阶段:主管部门(原则上按出台政策的牵头部门确定)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符合申报条件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审核、公示阶段: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多部门联合审核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办理相关审核事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

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提供的单位发文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用款计划,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申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申报本意见奖励补助时,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享受高档次后低档次不再享受,且先享受低档次再享受高档次的减去相应低档次的奖励补助。同时符合县级其他奖励补助政策的,除有特别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投资、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21〕93 号)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

附件1: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电子商务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3:电子商务纳统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