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7月1日起施行生育保险新政策 |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我县生育保险新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根据目前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数,扩面后,全县将有22536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二是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支付按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 三是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根据景财社[2018]188文件规定,目前经费全额保障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人员按规定全额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不再向个人发放生育津贴,2022年7月份之后生育的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生产后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四是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是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022年1-6月,景宁县享受生育津贴待遇94人次、发放金额181万元。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4人次、报销金额7337.85元。 同时,文件要求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省域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