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2-710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2〕19号 公开日期: 2022-07-07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景宁畲族自治县水、气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实施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7-18 09:58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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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景宁畲族自治县水、气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实施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7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


预案链接: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

预案链接:景宁畲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气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县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水、气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全县环境质量预测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水、气环境质量预测预警的范围如下: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受不利气象、水文及其他污染等因素影响可能引起的重要湖库及境内千峡湖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可能发生“藻类异常增殖”现象等。

受不利气象条件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大面积森林火灾、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发生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测预警的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或者水源地水质不明原因发生一个水质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立即启动预测预警工作。

地表水环境质量预测预警的启动条件:

受不利气象、水文及其他污染等因素影响引起了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以湖库“藻类异常增殖”现象为例,在4~9月期间主要湖库“藻类异常增殖”的预测预警警示值:

1天气持续10日以上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强降水或持续降水天气出现;

2水温≥20℃;

3pH值>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近10天正常水质比较,pH值累计升高了0.5以上,营养化指标满足藻类繁殖条件总磷≥0.05毫克/升,总氮≥1.0毫克/升,藻类密度达105个/升及呈上升趋势,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为主,应启动预测预警,发布“藻类异常增殖”的预警信息。

于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藻类异常增殖”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藻类异常增殖”的预警信息。“藻类异常增殖”的预测预警警示条件参考上述警示值

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的启动条件:

1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管理规定,当连续4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至150之间,或PM2.5≥70μg/m3,或连续2天空气质量指数大于150,并呈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或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1城市小时AQI 连续8小时大于180;

2城市小时AQI 连续6小时大于200;

3城市小时AQI 连续4小时大于300;

4城市小时AQI 连续2小时大于400;

5城市小时AQI 大于450。

2城市周边地区发生大面积火灾,烟雾扩散导致空气能见度降低,自动站监测数据短期内小时均值急剧上升的,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其他突发性事故可能引起环境污染预测预警的启动条件: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协助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体监测计划如下:

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按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工作,执行地表水水质月报制度。例如在“藻类异常增殖”现象易发时期,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水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叶绿素和藻类密度。当监测结果达到预测预警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叶绿素和藻类密度,同时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藻类异常增殖”现象时,按“藻类异常增殖”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9个藻类异常增殖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见附件

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当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预警启动条件时,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并协助市监测中心站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及时发布预测信息。

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启动预测预警时,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做好采样与监测的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景宁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第七条 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如当空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即连续2天AQI≤100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预测预警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预测预警领导机构与专门的工作机构,依托市预警预测机构,完善景宁县环境质量预测预警监测网络,配备相应的资金、人员、设备等。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预报系统和地表水环境监测系统,实时发布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环境藻类异常增殖预警报告


监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监测单位


水质现状

水温

pH

溶解氧

藻密度

叶绿素






藻类水平预测


天气变化趋势


预  警


建  议


前一日污染特征回顾


预测单位


专家咨询委员会


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


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

副组长


组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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