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03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2〕12号 公开日期: 2022-06-09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2-06-13 09:29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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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6月1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景宁的历次重要嘱托,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全方位系统性变革,大力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坚定以“景宁奋斗”践行“丽水之干”,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变革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贞不渝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以“党委有号召、政府抓落实”的自觉,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大政方针、省市和县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生成性学习,保持创造性张力,加快变革型组织建设,发挥数字化改革牵引全局的作用,对理念、机制、工具、手段和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全面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敢于扛旗争先、勇猛奋进,雷厉风行抓执行、持之以恒抓落实,做到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要坚持廉政为公、勤政为民、善政为要,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加快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要主动同相关副县长商定。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除各自抓好分管和牵头工作外,县长重点抓机制建设和管理体制完善,常务副县长重点抓工作督办和目标责任考核,其他副县长重点抓县长交办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嘱托,聚焦聚力打造“中国畲乡、品质景宁、宜居胜地”,加快建设山区和民族地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创新为第一动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用好省支持景宁发展的“一县一策”,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擦亮生态底色,弘扬畲族文化,做强发展底子,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更富活力的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县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努力在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旗)和全省26个山区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中进位争先。

第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以数字化改革为指引,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行“县乡一体、条抓块统”高效协同治理模式,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全县全员全时全程的生态自觉、生态自律,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提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决策。

二十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需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景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需依法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十一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全面评估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民族自治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第二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或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合法性审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二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  县行政复议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强化效能监察,鼓励奋发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三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集体讨论和集体研究,确保县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大及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

3.有关重大规划的制定或修编;

4.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计划、方案(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资金审计情况,财政预决算方案及重大收支计划调整、大额资金使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重大问题);

5.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重大项目调整(超概金额大于500万元,延长建设期限或暂缓实施等);

6.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整意见;

7.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全国或全省、全市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8.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和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10.县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1.县人民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2.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3.能由分管副县长与有关副县长沟通解决的;

4.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5.涉及资金与财政部门沟通意见不统一的;

6.未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邀请县人武部主官,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参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沟通交流县人民政府领导各分管工作;

(五)讨论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1.会前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2.可清晰界定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决策的事项;

3.可清晰界定属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决策的事务性事项;

4.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受委托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府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结合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计划安排,一般采取专题会的形式,学习研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政治、经济、科技、法律、意识形态、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四十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提交。

第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需向县长请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县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呈报县长审批;不能参加或列席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呈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执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县长签发。

第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


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文件,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五十一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切实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字数,提高发文质量。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条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开展“三服务”,深入基层进行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六十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严格县人民政府领导文稿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县长批准。未经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章

第六十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景政发〔2019〕1号)同时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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