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2-7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5-30
发布单位: 司法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景宁县“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5-31 11:46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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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景宁县“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景宁县“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实施方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2年5月30日


 

景宁县“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实施方案

 

为实现我县司法所建设提档升级,全力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根据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浙委发〔2020〕33 号)要求,强化法治保障,筑牢法治浙江建设坚实后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枫桥式”司法所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地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投,坚持“文明、规范、公正”要求,大力推进“枫桥式”司法所建设,全面夯实以司法所建设为重中之重的新时代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发挥司法所在依法治县、平安景宁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效果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一所一品、百花齐放的新局面;坚持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建设中涌现出的标杆典型,有效辐射和提升司法所工作能力。

二、“枫桥式”司法所创建标准

(一)党建示范引领

1.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司法所工作和队伍建设全过程、 各方面。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加强思想建设和党性锤炼,模范践行“忠、勇、严、实、新”司法行政队伍职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组织生活基本制度落实到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抓在平时、融入经常。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明显。

4.充分运用“基层党建工作十法”,党建活动有阵地、有载体、有措施。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近三年司法所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二)人民立场坚定 

6.司法所标识和服务规范标准,符合司法部和省厅有关要求,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

7.融入“法治·智慧司法”体系建设,围绕合法性审查、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职能,协同设计硬件配置、业务系统、远程视频接入等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让基层多减负。

8.贯彻落实“法助共富 法护平安”专项行动要求,通过走访慰问、座谈恳谈、司法所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健全有效,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法律顾问勤勉履职,“之江法云”微信塔群运行高效。

9.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人民群众投诉、建议反馈及时有效。人民群众对司法所知晓度和满意度高,努力把司法所建成人民满意的窗口单位。 

(三)体制机制顺畅

10.严格落实《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司法所为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

11.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做到专编专用,空编即补。政法专项编制没有被挪用、挤占、截留等现象。

12.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任免调整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司法所所长应为县(市、区)司法局机关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应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联席会议。

13.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标准、工作流程、考评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运行正常,各类业务台账档案工作规范,形成内容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

(四)队伍建设过硬

14.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按有关规定配备到位。司法所所长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或相关工作经历,新录用司法所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一般应具有法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15.司法所承担人民调解指导、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力量配备落实到位。注重司法行政志愿者工作队伍建设。

16.坚持“四化”政法队伍建设要求,落实分级教育培训责任,司法所所长和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制度落实较好,司法所工作人员业务精通,具有一定的法治素养。

17.积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书考试。司法所工作人员有 1 人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 2 人以上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探索配备 1 名专职法治员、1-3 名兼职法治员。

(五)工作实绩显著

18.认真落实乡镇(街道)法治化综合改革要求,全面履行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统筹协调、政府法律事务和传统司法行政职能。对乡镇(街道)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他涉法法律事项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19.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和法律顾问全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建成,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率达到较高水平。

20.普法和基层依法治理扎实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有力。有 1 个国家级或 2 个以上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有 1 个以上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或建有室内 500 平米、室外 3000 平米以上的法治宣传阵地。

21.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参与推进乡镇(街道)矛调分中心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辖区内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各类专业市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服务有效覆盖率达 100% ,智能调解工作推广运用较好,数据归集完整,人民调解工作“三无两全”目标基本实现。

22.坚持精准矫正,社区矫正刑事执法规范、公正,建立完整、规范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数据库,基本信息核查正确率达到 100% ;近两年辖区内未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再犯罪案件。

23.安置帮教专人负责,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完整,管理规范,安置帮教政策得到较好落实,辖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帮扶率达到 98% 以上,当年无重新犯罪。

24.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四平台和全科网格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警调衔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结对共建”“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信息资源对接互通”等,大联动格局基本形成。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六)基础保障有力

25.司法所应临街落地,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和开放式服务大厅,保障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值班备勤等司法所履行职能和日常工作需求。

26.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大,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及时足额保障到位。

27.司法所长职级待遇和政法干警专项津补贴、乡镇干部津贴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28.承担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安置帮教对象接送和重大矛盾纠纷现场处置等工作所需要的装备和设备设施配备到位。

29.“智慧司法所”建设推进力度大,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自助机、公共法律服务自助亭,推进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安装可视化智能终端机,有完善的司法所远程视频会见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枫桥式”司法所申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严格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做好 2022 年“枫桥式”司法所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及时做好司法所信息平台司法所相关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和审核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推进司法所建设总体提升的同时,围绕打造“一所一品牌”的思路,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形成亮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建设工作作为推树典型示范的重要抓手,推动司法所建设不断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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