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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3-24
发布单位: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

2022-03-31 06:53 信息来源: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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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在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供水时,最大限度地保障景宁畲族自治县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8年12月发布(景政办发[2018]71号)现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对《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版进行修订,制定本预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现状情况,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预案中的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内容,同时更新了应急组织人员信息等。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表1.2-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名称

文号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6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6号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1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14.3.13修订

12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13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14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5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表1.2-2 相关技术规范

序号

名称

文号等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4年12月29日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月8日

3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6年1月22日

4

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9月22日

5

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2月23日

6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11月7日

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2010

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 773-2015

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

HJ 774-2015

1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1-2018

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

13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环办[2011]93号

1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环办[2012]50号

15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

16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环办应急[2018]9号

17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Q/SY 1190-2013

18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3 其他编制依据

1《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版(景政办发[2018]71号);

2、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2018版)》(2018年12月);

3、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2018版)》(2022年1月);

4、《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函[2015]71号,2015年6月29日);

5、《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2008年7月)

6、《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景政发[2009]40号,2009年8月3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事件,影响景宁畲族自治县居民饮水安全,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具体包括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所发生的以下环境事件:

1、由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饮用水保护区内的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龙潭桥水库水源地水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龙潭桥水库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其它意外事件造成龙潭桥水库水源地的水污染事故。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

1.4 预案衔接

本应急预案作为景宁畲族自治县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并与《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当发生在流域汇水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水)环境事件时,首先启动《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

 

图1.4-1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加强对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构建龙潭桥水库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景宁畲族自治县公众用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景宁畲族自治县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景宁畲族自治县成立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分工和成员名单见附件内容。

2.1.1 总指挥

1、组成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2、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1.2 副总指挥

1、组成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2日常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1.3 协调办公室

1组成

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日常职责

(1)组织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1.4 专项工作组

1组成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日常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公安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办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县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2.1 总指挥

1组成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2应急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2 副总指挥

1组成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2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3 协调办公室

1组成

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2.4 专项工作组

1组成

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应急职责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县公安局: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县水利局: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充分利用现有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参与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人防办: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县武警中队: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和人员名单件附件。

2.3.1 应急处置组

1组成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参加。

2应急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3.2 应急监测组

1组成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2应急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3.3 应急供水保障组

1组成

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2应急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2.3.4 应急物资保障组

1组成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防办等参加。

2应急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3.5 应急专家组

1组成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2应急职责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6 综合组

1组成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参加。

2应急职责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参考以下应急响应工作线路。

 

图3.1-1  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的实际情况,根据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龙潭桥水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确定为二级,即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小规模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时、可能影响取水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较大规模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影响取水

当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达到《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条件时,应同时启动《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1.2 预警启动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较小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4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较小。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藻类指标异常,即蓝藻数量达到105个/升。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1)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3)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流程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型、预警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县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县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发布预警信息。

(3)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4)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1.4 预警行动

当发布橙色预警后,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应急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

2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景宁县目前以滩岭小溪作为备用水源对应水环境功能区编号为“瓯江87”等准备。

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4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5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6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7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8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9做好预警升级的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后,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应急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响应终止条件详见本预案3.9节。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龙潭桥水库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p指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丽水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丽水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2.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务)、卫生、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2.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 应急监测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见附件7.4。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结合龙潭桥水库水源地属性特征以及现场调查结果,针对龙潭桥水库水源地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对龙潭桥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龙潭桥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龙潭桥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龙潭桥水库周边公路运输车辆、加油站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龙潭桥水库周边公路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异常情况。

3.5.2 切断污染源

对龙潭桥水库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非点源突发事件,由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6 应急处置

3.6.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由应急处置组根据不同事件情景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6-1所示。

表3.6-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3.6.2 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与供水单位保持联络,第一时间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当备用水源无法满足供水需求时,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管理部门日常应加强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当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物资调集并投入应急使用。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清单见附件内容。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综合组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9 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指挥部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响应终止后对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用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废物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净化处置;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力、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干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4、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5、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1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2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6、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危化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4.2 事件调查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2.1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2、事故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故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4.2.2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4.2.3

1、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

2、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1)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事故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 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7)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故调查部门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故发生后,县财政局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4.3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内容)对龙潭桥水库水源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判定,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定、损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评估工作完成后,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于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4.4 善后处置

1损害赔偿

根据损害评估的相关方案,对事件中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补助或补偿;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和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根据责任认定和评估结果,依法给予抚恤和补偿

2风险源整改

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3污染场地修复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应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应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中心与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手机务必保持24小时通畅。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络方式见附件内容。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索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由综合组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2 应急队伍保障

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应急队伍人员名单见附件内容。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组织开展应急队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5.3 应急资源保障

由应急物资所属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局应保障资金到位。

5.5 其他保障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

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水平。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受难居民的临时救助工作。其他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做好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维护社会稳定。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6.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6.1.3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6.1.4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1.5 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应急预案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

1、环境风险事故情况

上一轮预案发布实施后,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演练情况

上一轮预案实施期间,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定期对龙潭桥水库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类标准限值;并多次会同县级有关部门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场视察;此外,定期对上一轮预案包含的通讯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等是否正常运作进行检验。现场采样及视察照片见图6.3-1。

 

 

 

 

图6.3-1  现场采样及视察照片

6.3.2

1、预案演练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全县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针对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参与成员包括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

演练内容:

(1)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2)报警、信息报告程序;

(3)应急响应程序;

(4)现场应急处置、污染群众安置;

(5)信息发布情况。

2、预案修订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环境风险现状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更新本预案。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景政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7.2 龙潭桥水库及备用水源饮用水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7.3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I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IV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7.4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方案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监测项目、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龙潭桥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滩岭小溪备用水源地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布点和频次

1采样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 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监测频次可设为事故发生时1次/时,事故结束2次/天。

3、现场采样

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1已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危化品车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化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②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7.5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联系一览表

组成

成员单位

分管领导

总指挥

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吴海东

副总指挥

县人民政府

县府办副主任

叶东明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海华

协调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局局长

叶金海

专项工作组

县经济商务科技

县经济商务科技副局长

吴万里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叶雁飞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副局长

夏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潘焕岳

生态环境分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张昌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叶华青

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专职

陈枫锋

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副局长

胡明成

县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

林春福

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副局长

徐黎斌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蓝景艺

县市场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专职副队长

徐兴忠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高伟淼

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叶方明

县委宣传部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柳彩华

县武警中队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黎文天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副局长

周敬荣

注:相关人员变更后应在48小时内及时更新信息。

 


7.6 应急工作组人员联系一览表

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姓名

单位

职位

专业方向

应急处置组

组长

刘阳景

县生态环境分局

监察大队大队长

环境管理

成员

毛昌会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办公室主任

成员

陈叶青

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

公共管理

成员

罗长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执法大队副队长

成员

许文烽

县交通运输局

运安科科长

成员

商良勇

县水利局

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员

叶剑飞

县农业农村

畜牧产业科科长

畜牧生产

成员

刘海波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科科长

食品安全

成员

沈婧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科科长

成员

徐新平

县人防办

人防科科长

成员

姚凌

县消防救援大队

红星救援站站长

成员

黎文天

县武警中队

中队长

应急监测组

组长

陈建明

县生态环境分局

总工程师

环境监测

成员

罗长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执法大队副队长

成员

商良勇

县水利局

水政监察大队队长

成员

叶剑飞

县农业农村

畜牧产业科科长

畜牧生产

成员

邓健

县气象局

气象台副台长

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长

胡明成

县水利局

副局长

成员

徐荣森

县生态环境分局

办公室主任

成员

黄义娟

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卫生科科长

成员

徐丽霞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管理科科长

城市管理

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长

吴万里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成员

陈黎强

县发改局

(能源科)科长

成员

陈叶青

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

公共管理

成员

吴巧巧

县财政局

经建科工作人员

成员

罗长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执法大队副队长

成员

徐荣森

县生态环境分局

办公室主任

成员

徐丽霞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管理科科长

城市管理

成员

许文烽

县交通运输局

运安科科长

成员

商良勇

县水利局

水政监察大队队长

成员

徐新平

县人防办

人防科科长

应急专家组

组长

陈建明

县生态环境分局

总工程师

环境管理

成员

胡明成

县水利局

副局长

成员

蓝景艺

县卫生健康局

副局长

综合组

组长

柳彩华

县宣传部

副部长

成员

吴万里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副局长

成员

刘阳景

县生态环境分局

监察大队大队长

环境管理

成员

黄义娟

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卫生科科长

成员

石杰杰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广电和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

注:相关人员变更后应在48小时内及时更新信息。


7.7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清单

单位

主要应急物资

存储位置

督查单位

三枝树电站

细砂、吸油毡、铁锹、麻袋、移动泵等

三枝树电站仓库

县生态环境分局

景宁县供排水有限公司

细砂、铁锹、麻袋、移动泵等

景宁县供排水有限公司仓库

县生态环境分局


7.8 环境监测站主要监测仪器清单

序号

仪器名称

数量台/套

1

溶解氧测定仪 HQ30d

1

2

生化培养箱 LRH-250-Ⅱ

1

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PinAAde 900T

1

4

电导率仪 DDS-307

1

5

电子天平 YP601N

1

6

电子天平 BSA224S

1

7

离子色谱仪  ICS-900

1

8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DR5000

1

9

离子计 PXSJ-216

1

10

红外分光测油仪 JLBG-126

1

11

标准COD消解器 HCA-102

3

12

电热鼓风干燥箱 101-1AB

1

13

数显恒温水浴锅 DK-Z26

1

14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752

1

15

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 BXM-30R

1

 


7.9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审批表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预警等级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风险物质类型、数量、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内容):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批准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7.10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解除审批表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解除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风险物质类型、数量、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内容):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批准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7.11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序号

污染物类别

代表物质

应急处置

1

重金属类

代表物质有汞及汞盐、铅盐、锡盐类、铬盐等。汞为液体金属,其余均为结晶盐类,铬盐和铅往往有鲜亮的颜色。该类物质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能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污染事故。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沉淀重金属离子,排干上清液后将底质移除到安全地方水泥固化后填埋。汞泄漏后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尽量将泄漏汞收集到安全地方处理,无法收集的现场用硫磺粉覆盖处理。

2

氰化物

代表物质有氰化钾、氰化钠和氰化氢的水溶液。氰化钾、氰化钠为白色结晶粉末,易潮解,易溶于水,用于冶金和电镀行业,常以水溶液罐车运输。氰化氢常温下为液体易挥发,有苦杏仁味。该类物质呈现剧毒,能抑制呼吸酶,对底栖动物、鱼类、两栖动物、哺乳动物等均呈高毒。

应急处置人员须佩戴全身防护用具,尽可能围隔污染区,在污染区加过量漂白粉处置,一般24小时可氧化完全。

3

氟化物

代表物质有氟化钠、氢氟酸等。氟化钠为白色粉末,无味。氢氟酸为无色有刺激臭味的液体。该类物质易溶于水,高毒,并且容易在酸性环境中挥发氟化氢气体毒害呼吸系统。在自然环境中容易和金属离子形成络合物而降低毒性。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应急处置人员须带全身防护用具。在污染水体中加人过量生石灰沉淀氟离子,并投加明矾加快沉淀速度。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排放,铲除底质,并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置。

4

金属酸酐

代表物质有砒霜(三氧化二砷)和铬酸酐(三氧化铬)。砒霜为无色无味白色粉末,微溶于水。铬酸矸为紫红色斜方晶体,易潮解。两种物质均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呈现高毒性,可毒害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并能在动物体内可以富集,造成二次中毒。

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投放石灰和明矾沉淀,沉淀完全后将上清液转移到安全地方,用草酸钠还原后排放。清除底泥中的沉淀物,用水泥固化后深埋。

5

苯类化合物

代表物质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硝基苯等。油状液体,有特殊芳香味,易挥发,除取代苯外,密度一般小于水。该类物质是神经和循环系统毒剂,对人体有致癌作用,不溶或微溶于水,扩散速度快。

应急处置人员应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注意防火。污染区用吸油绵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污染水体最终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6

卤代烃

代表物质有抓乙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氯苯,均为油状液体,易挥发,不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燃烧时有刺激性气体放出。该类物质遇水稳定,对眼睛、皮肤、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多元取代物密度往往大于水,沉于水底造成持久危害。

应急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围隔污染区,污染水体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理。用活性炭、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积水中的污染物,彻底清除后送到安全地方处理。

7

酚类

代表物质有苯酚、间甲酚、对硝基苯酚、氯苯酚、三氯酚、五氯酚等。多为白色结晶或油状液体,有特殊气味,不溶或微溶于水,密度一般大于水。该类物质一般具有较高的毒性,能刺激皮肤和消化道,在水中降解速度慢,有致癌和致畸作用。

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全身防护用具。筑坝或用围油栏围隔污染区后,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残留泄漏物,转移到安全地方处理。污染水体投加生石灰、漂白粉沉淀和促进降解,最后投加活性炭吸附处理。

8

农药类

有机氯农药在我国已经禁用。在用的农药包括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醋农药、拟除虫菊醋类农药等。有机磷农药有甲胺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苯硫磷、倍硫磷等,多用作杀虫剂。多数品种为油状液体,不溶于水,密度大于水,具有类似大蒜样特殊臭味,一般制成乳油使用。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对人及鱼类高毒。氨基甲酸醋农药有吠喃丹、抗蚜威、速灭威、灭多威、丙硫威等,多用于杀虫剂和抗菌剂。多为结晶粉末状,微溶于水,无气味或气味弱。多为剧毒农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及皮肤吸收。拟除虫菊醋类农药有氟氰菊醋、澳氰菊醋、抓氛菊醋、杀灭菊醋,多用作杀虫剂。一般为微黄色油状粘稠液体,不溶于水,溶于常用有机溶剂。是高效低残留杀虫剂,对鱼类高毒,对人类中等毒性,能损害神经、肝、肾等器官。

应急人员应配戴全身防护用具。关闭闸门或筑坝围隔污染区,用活性炭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自粉处置,破坏农药的致毒基团,达到解毒的目的。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9

矿物油类

代表物质汽油、煤油、柴油、机油、煤焦油、原油等。一般为油状液体,不溶或微溶于水。煤焦油呈膏状,有特殊臭味,密度大于水。该类物质易燃烧,扩散速度快,易在水面形成污染带,隔绝水气界面,造成水体缺氧。煤焦油沉在水底级慢溶解,对水体造成长久危害,并具有腐蚀性。

应急处置时可关闭闸门或用简易坝、围油栏等围隔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并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煤焦油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酚类物质,其处置过程可参考酚类物质。

10

腐蚀性物质(包括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和强氧化性物质)

酸性物质有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等。浓盐酸和硝酸有酸性烟雾挥发出来,浓硫酸密度大于水,溶于水时产生大量热量。该类物质表现为强酸性和强腐蚀性,进入水体后将引起水体酸度急剧上升,严重腐蚀水工建筑物,破坏水生态系统,但在基质中碳酸钙的作用下其酸性和腐蚀能力会逐渐降低。

应急人员戴防护手套,处置挥发性酸时戴防毒面具,污染区投加碱性物质如生石灰、碳酸钠等中和。

碱性物质有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电石等。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为白色颗粒,易潮解,易溶于水,多以溶液状态罐车运输。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在污染区投加酸性物质(如稀盐酸、稀硫酸等)中和处理。

强氧化性物质有次氯酸钠、硝酸钾、重铬酸钾和高锰酸钾等。高锰酸钾为紫色晶体,重铬酸钾为鲜红色晶体,其余为白色晶体。该类物质一般易溶于水,具有强氧化性,腐蚀水工建筑物中的金属构件,重铬酸钾还能引起环境中铬类污染物的富集。

应急人员应带防护手套,干态污染物应避免和有机物、金属粉末、易燃物等接触,以免发生爆炸。进入水体后可投加草酸钠还原。

11

除上述常见的十类化学品外,各类病毒、细菌造成的水体污染可投加漂白粉、生石灰等消毒处置。

 


7.12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卡

陆域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特征

事故地点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公路

风险物质

化学品危险品(如柴油、汽油等)

事故说明

龙潭桥水库饮用水保护区陆域范围的公路内的车辆发生的油品、危化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可能对龙潭桥水库水体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应急程序

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发现人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县环境应急办报告,若事故可能造成龙潭桥水库饮用水供水企业的原水水质1个及以上指标超标3倍及以下且持续6h以上则执行《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报告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县生态环境分局

5088468

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5084545

应急责任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龙潭桥水库环境应急工作组、龙潭桥水库管理处等

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

(1)截源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泄漏物料尚在陆路时,可以用砂石、吸油毡、活性炭、中和材料等吸附、中和,或修导流沟、拦截提拦截;槽罐车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堵住泄漏处,防止物料外流污染环境。泄漏的油品如进入龙潭桥水库时,可在污染区设置拦油索、投放干稻草或打捞船收集浮油;其他危险品进入库区应及时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2)救护  医疗救治小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

(3)监测  应急监测小组在化学品进入龙潭桥水库处、污染区及龙潭桥水库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监测因子为GB3838中表1中全部项目以及表2、表3中与泄漏物相关项目等;

(4)协调  综合协调小组及时告知景宁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景宁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准备启动本公司供水应急预案;

(5)善后  善后处理小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监测断面水质超标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特征

事故地点

龙潭桥水库监测断面

风险物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物质

事故说明

监测断面水质监测项目中,任意1个及以上项目超标3倍及以上的现象

应急程序

负责断面监测的县环境监测站发现监测断面水质超标后,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赶赴现场查找超标原因,并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和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执行《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报告

报告内容

超标因子种类、个数、超标情况、超标原因等

县生态环境分局

5088468

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5084545

应急责任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龙潭桥水库环境应急工作组、龙潭桥水库管理处等

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

(1)监测  应急监测小组在监测断面中超标断面处及龙潭桥水库取水口等位置布点监测,监测因子为饮用水常规监测项目、重点监测超标因子;

(2)协调  综合协调小组及时告知景宁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3)保障  后勤保障小组及时了解景宁畲族自治县的饮用水供水情况,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等;

(4)处置  污染控制小组根据超标因子及超标原因进行现场处置,如重金属超标可投放化学药剂、动植物尸体可实施打捞、浮油可收集等。



藻爆发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卡

风险特征

事故地点

龙潭桥水库水体

风险物质

含氨氮、磷污水

事故说明

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时,藻类大量繁殖,水质恶化而有腥臭,水中缺氧,造成鱼类窒息死亡。若蓝藻爆发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则会造成龙潭桥水库水体污染,影响龙潭桥水库的饮用水取水及供水安全。

应急程序

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发现人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并判断事故等级情况;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发展态势向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执行《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报告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地点、主要风险物质、处置及扩散情况等

县生态环境分局

5088468

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5084545

应急责任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龙潭桥水库环境应急工作组、龙潭桥水库管理处等

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

(1)截源  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组可根据蓝藻爆发的区域范围采取以下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蓝藻爆发:

机械除藻  通过打捞船及人工围捕等机械清除的物理措施除藻;

药剂除藻  按照2.5~15mg/L向蓝藻爆发水域投放PAFC(聚合氯化铝铁)除藻;

光敏剂(H2O2)抑藻  按照2mg/L向蓝藻爆发水域投放光敏剂(H2O2)抑藻。

(2)监测  应急监测小组在入口、取水口及鹤溪附近水体水域处布点监测,监测因子为总磷、总氮、叶绿素a、澡生物量、透明度、高锰酸盐等;

(3)协调  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综合组及时告知景宁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增加取水水质监测频次,密切关注供水的出水水质情况,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龙潭桥水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4)善后  清除、打捞上岸后的蓝藻应及时水藻分离,并将分离后的蓝藻就近安全处置。

 


7.13 备用水源专项应急预案

本备用水源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潭桥水库备用水源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事件。

1应急响应

1.1 预警

1.1.1 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龙潭桥水库备用水源的实际情况,根据龙潭桥水库备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龙潭桥水库备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确定为二级,即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小规模已进入(或出现在)备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时、可能影响取水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较大规模已进入(或出现在)备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影响取水

1.1.2 预警启动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龙潭桥水库备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备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较小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备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备用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4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监测发现,备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较小。

4、通过监测发现,备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藻类指标异常,即蓝藻数量达到105个/升。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龙潭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1)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3)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1.1.3 预警行动

当发布橙色预警后,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应急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

2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4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6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7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8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9做好预警升级的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后,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应急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备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1.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1.2 信息报告与通报

1.2.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龙潭桥水库备用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1.2.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备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务)、卫生、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1.3 应急监测

1.3.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1.4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5 切断污染源

对龙潭桥水库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1.6 应急处置

1.6.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由应急处置组根据不同事件情景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6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管理部门日常应加强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当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物资调集并投入应急使用。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清单见附件内容。

1.7 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备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备用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备用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指挥部随即撤销。

2 后期工作

2.1 后期防控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响应终止后对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

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容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2.2 事件调查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2.3 善后处置

1损害赔偿

根据损害评估的相关方案,对事件中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补助或补偿;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和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根据责任认定和评估结果,依法给予抚恤和补偿。

2风险源整改

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3污染场地修复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应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应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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