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20E/2022-68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人社〔2022〕16号 成文日期: 2022-02-22
发布单位: 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2-03-03 15:25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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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丽人社〔2015〕235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16〕2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21〕12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我县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原先执行的第三层次调整为第一层次,一类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从原先的0.2%、0.3%、0.7%、0.9%、1.1%、1.3%、1.5%、1.7% ,调整为0.4%、0.6%、1.2%、1.4%、1.6%、2.0%、2.1%、2.2%。

二、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缴费比例按照总造价中人工成本占比和统筹区五类行业基准费率之积确定。人工成本占比按15%确定,我县上年度基金支付能力在8个月以下,基准缴费比例确定为2.4‰。

三、调整部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依据全县各参保单位2021年度事故比和收支比统计结果,对部分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2022年度参保单位工伤浮动费率情况表.xlsx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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