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3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1-21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11-21 16:42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及时解决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满足群众选择优质房源,拟通过市场化安置的方式,减少安置房建设和商品房库存量,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政府投入,缩短安置周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市场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征收人)按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金额及奖励以《商品房安置购房凭证》(即房票,以下统称房票)形式出具给被补偿人(被征收人),被补偿人(被征收人)凭房票自行在景宁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指定安置房。

2.被补偿人(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奖励部分最高不能超过30%,具体标准在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

3.购房成交金额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被补偿人(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补偿人(被征收人)超出部分金额的5%奖励。

4.房票最低消费额度应在房票面值的80%(含)以上,余额部分可贴现,征收实施单位按余额比例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

5.被补偿人(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协议后,在规定期限腾空截止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凭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票,在本县范围内购置相应的商品房、指定安置房用于安置。

需要适当延长房票使用期限的,可由其本人在房票使用截止日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同意后延长,但使用期限延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6.在满二十四个月放弃享受市场化安置政策的,给予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金额,利息按照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定期(二年期)的存款利率计付。

7.被补偿人(被征收人)原房屋装修补偿费、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奖励、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六个月)不计入房票,由项目指挥部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另行结算。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适用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六、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政策咨询通道

咨询科室: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征收科  

联系人:王宁

0578-5629095


政策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11/21/art_1229437985_2447921.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