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3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2〕23号 公开日期: 2022-11-10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1-15 15:16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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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该项目以和睦共治、绿色集约、智慧共享为内涵特征,突出高品质生活主轴,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推动人居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概况

(一)征收范围

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西社区、浮丘村、鹤溪村范围详见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鹤溪花园为老旧小区改造区块,不列入征收范围)。

(二)征收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户数约765户,用地面积约7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0000平方米。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组织、协调、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与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四)鹤溪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处理并配合实施单位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五)县发改局、经济商务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文广旅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移民工作中心、电力局、国控集团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部门具体职责详见《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项目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县政府批准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由本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每户的评估结果在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户评估报告。

六、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批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有效文件或本项目监测认定小组确权结果为依据。

(三)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补偿一般规定

1.被征收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划拨供地价格的批复》(景政函〔2019〕51号)中划拨土地成本价对应标准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外有围护结构的阳台、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结合规定层高计算。

3.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4.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实际用途为住宅的,产权人可选择住宅用途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奖励

3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的50%认定改变为住宅用途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给予认定改变用途部分评估价30%的奖励,认定改变用途部分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认定改变用途为住宅部分除外),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30%奖励

(4)房屋用途改商: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且连续使用至今的,凭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给予原法定用途评估价30%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为底层店面房屋,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5改变用途需补的出让金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在被征收人补偿款结算时扣除,出让金的缴标准以土地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6)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的给予两次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给予一次搬迁费。

(7)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工业的以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计发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商业用房、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1%予以一次性补偿。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

(9)被征收人自签约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屋价款与原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新建的安置房给予安置。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3)安置房地点另行公告。

(4)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5)本项目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若特殊群体要求提供过渡安置房,房屋征收部门予以酌情考虑。)

(6)按户支付两次搬迁费。

(7)按户计发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按户计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8)补助面积: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给予面积补助,补助面积不结算房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建筑,补助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补助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予以登记。

(9)套型标准:安置房套型80㎡套型100㎡套型120㎡套型140㎡套型

(10)选择标准:被征收人根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按以下规定选择:

选择一安置房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小于30(不含30的,可选择面积80㎡的安置房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在30(含3036不含36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的安置房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在36(含3642不含42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或120的安置房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大于42(含42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或120或140的安置房。

②选择多套安置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补助面积)按选择的安置房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选择套型面积8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24㎡(含24㎡);选择套型面积10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30㎡(含30㎡);选择套型面积12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36㎡(含36㎡);选择套型面积140㎡的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42㎡(含42㎡)。

(11)结算方法: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需按选择的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需按选择的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其面积按评估价结算(补助面积除外),超过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按市场销售价结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多还少补

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是指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小于8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80㎡在80㎡(含80㎡)—100㎡(不含10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00㎡在100㎡—120㎡(含12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20㎡在120㎡—140㎡(含14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40㎡,大于140㎡的,按140㎡选择套型直至剩余面积小于140㎡(含140㎡)后,按上述标准选择对应面积的合计面积。

七、临时安置、搬迁等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货币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1

厂房

平方米

9

办公

平方米

11

产权调换

住宅

平方米

11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低于850元的按850元计发。

(二)搬迁费补偿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

住宅

平方米

10

办公

平方米

10

商业

平方米

10

工业

平方米

30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次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被征收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室外堆放的生产材料给予120元/立方米的搬迁费,丈量截止时间为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三)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按照我县最新有关文件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八、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四)在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签约的,每户奖励8000元;在签约期限内第11天至第30天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腾空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腾空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腾空期限内第11天至第20天腾空的,每户奖励3000元。

九、其他规定

(一)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同一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认定。未经改扩建的产权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建筑面积的,以产权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证载建筑面积大于产权实测面积的建筑,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建筑自然消失的除外)。

(三)被征收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一方死亡的,经另一方申请,其子女和申请方可按有效析产协议(有遗嘱按遗嘱)办理。

2.双方死亡的,按遗嘱(无遗嘱根据继承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夫妻二人共有,在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离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柴间单价按坐落地所在区块住宅基准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货币补偿。

(六)已登记的柴间补偿给产权登记人;未登记的柴间由产权单位确认受益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七)经批准立面改造增加的建筑面积(除一层门面增加部分),按评估价扣除重置价后的二分之一给予使用权人货币补偿。

(八)本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交易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提供的有效交易协议认定产权人;土地性质无法确认的,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处置意见办理。

(九)本县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或征地所在行政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国有土地上拥有的房屋被征收(已享受房改政策除外),参照《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十)本项目区块内的管线迁移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2020〕2号文件执行。

(十一)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二)对未登记产权证的建筑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类认定处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在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情况下按实际使用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已取得乡镇(街道)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或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动迁小组会同街道(村委、社区)调查、取证,经街道(村委、社区)公示后提出处置意见,提交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处置结果予以公示。

3.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已取得乡镇(街道)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或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每户给予一次搬迁费。

4.2013年10月1日之前搭建的简易结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每户给予一次搬迁费。

5.符合“特殊户”条件的,参照《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特殊户”规定办理。

6.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建成的无证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7.对不能按上述条款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并予以公示。

(十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如实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瞒报、漏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等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依法追回。

房地产测绘、评估、拆迁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工作。如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除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等规定执行。

十、“房票”安置

(一)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可选择本方案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房票”安置方式。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源类型为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指定安置房。选择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标准补偿后再给予20%的奖励;选择政府指定安置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标准补偿后再给予15%的奖励。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凭被征收人交付的房票、购房合同、开具的预售发票、网签备案查询记录证明,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算。若撤销网签备案的,不予结算,结算完毕时,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房票。

(四)相关事项按《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景政发〔2022〕22号)执行。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解释权归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三)本方案中的户以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

(四)被征收人可根据安置套数购买相应车位的个数,每个车位价款按销售价的65%购买。

(五)本区块安置房统一纳入物业管理,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免缴5年的物业管理费,免缴部分纳入征收成本由政府统一缴纳,其余部分自行缴纳。

(六)本项目涉及城市更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比例按户计算,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

(七)因征收补偿产生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八)本方案自2022年11月10日起实施。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该项目以和睦共治、绿色集约、智慧共享为内涵特征,突出高品质生活主轴,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推动人居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概况

(一)征收范围

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西社区、浮丘村、鹤溪村。范围详见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鹤溪花园为老旧小区改造区块,不列入征收范围)。

(二)征收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户数约328户,用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组织、协调、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土地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报批,作出补偿决定等工作。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鹤溪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补偿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处理并配合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补偿安置等工作。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与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五)县发改局、经济商务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移民工作中心、电力局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部门具体职责详见《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项目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由主管部门另行公告。

五、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如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在县政府批准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被补偿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由本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补偿人将每户的评估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向被补偿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每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补偿人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补偿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每户评估报告。补偿人应当向被补偿人转交每户评估报告。

六、征收补偿

(一)被补偿人

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二)补偿依据

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批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有效文件或本项目监测认定小组确权结果为依据。

(三)补偿范围

1.被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补偿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补偿房屋包括被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1.被补偿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房产的,合并补偿安置。

2 .被补偿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划拨供地价格的批复》(景政函〔2019〕51号)中划拨土地成本价对应标准予以补偿。

3.被补偿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阳台、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结合规定层高计算。

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被补偿房屋的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5.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和公寓安置:

(1)不属于农村村民的。

(2)户籍不在征地范围内行政村的。

(3)被补偿房屋产权人属于公职人员。

(4)买卖或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且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的。

(5)已享受房改政策的或已享受审批建房用地政策(公寓安置)的。

(6)被补偿人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5㎡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6.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被补偿人同意,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按可分户数平均分摊。

(1)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多个共有人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可以按登记共有人或家庭成员进行分户(共有人或家庭成员分户仅限本人,其子女不予分户,夫妻双方合并计一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共有人和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不予分户。法定结婚年龄计算日期截止至《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布之日(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不动产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产权人只登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

(3)在《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布之日前离婚的被补偿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4)被补偿房屋户主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的,户主的第三代可分户;户主夫妻一方去世的,其户主的第三代不予分户。

(五)被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货币补偿指由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2)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30%的奖励

(3)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被补偿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20%的奖励

(4)补偿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50%认定改变为住宅用途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给予认定改变用途部分评估价30%的奖励,认定改变用途部分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认定改变用途为住宅除外),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30%奖励

(5)房屋用途改商: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并补缴出让金。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至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布前两年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且连续使用至今的,凭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给予原法定用途评估价30%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为底层店面房屋,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6改变用途需补缴的出让金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在被补偿人补偿款结算时扣除,出让金的补缴标准以土地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用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7)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的给予两次搬迁费,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的给予一次搬迁费。

(8)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工业的以被补偿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计发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商业用房、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1%予以一次性补偿。

(9)补偿人应当在被补偿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

(10)被补偿人自签约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屋价款与原被补偿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补偿人自行缴纳。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的安置房给予安置,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2)安置房地点另行公告

3)补偿人提供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补偿人要求小于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4本项目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补偿人支付临时安置补。(若特殊群体要求提供过渡安置房,补偿人予以酌情考虑。)

5)按户支付两次搬迁费。

(6)按户计发被补偿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按户计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8)补助面积: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给予面积补助,补助面积不结算房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建筑,补助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补助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予以登记。

(9)套型标准:安置房套型80㎡套型100㎡套型120㎡套型140㎡套型

(10)选择标准:被补偿人根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按以下规定选择:

选择一安置房的,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小于30(不含30的,可选择面积80㎡的安置房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在30(含3036不含36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的安置房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在36(含3642不含42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或120的安置房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大于42(含42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或120或140的安置房。

②选择多套安置房的,根据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含补助面积)按选择的安置房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选择套型面积8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24㎡(含24㎡);选择套型面积10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30㎡(含30㎡);选择套型面积12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36㎡(含36㎡);选择套型面积140㎡的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42㎡(含42㎡)。

(11)结算方法:补偿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需按选择的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需按选择的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其面积按评估价结算(补助面积除外),超过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按市场销售价结算。补偿人应当与被补偿人计算、结清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多还少补

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是指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小于8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80㎡在80㎡(含80㎡)—100㎡(不含10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00㎡在100㎡—120㎡(含12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20㎡在120㎡—140㎡(含14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40㎡,大于140㎡的,按140㎡选择套型直至剩余面积小于140㎡(含140㎡)后,按上述标准选择对应面积的合计面积。

3.公寓安置

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公寓安置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2)安置房地点另行公告。

(3)被补偿房屋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时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4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分摊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5公寓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54㎡(含54㎡)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00㎡(含200㎡)以内;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54㎡—81㎡(含81㎡)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00㎡(含300㎡)以内;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81㎡—108㎡(含108㎡)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0㎡(含400㎡)以内。

(6)补偿人提供80㎡、100㎡、120㎡三种安置房套型。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根据补偿人提供的套型面积组合,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组合满为止。

(7)公寓安置房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三种。与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按廉购价购买;超过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但属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确因户型原因,超过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评估价确定。

8)按户支付两次搬迁费。

(9)按户计发被补偿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按户计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10)安置房可安置面积部分免收交易契税,超过部分由被补偿人自行缴纳。

(11)公寓安置的房款在公寓安置房交付时结算差价。

4.迁建安置

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建房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划拨。

(2)建房安置点另行公告。

(3)建房层次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4)建房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补偿人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54㎡(含54㎡),安置占地54㎡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54㎡—81㎡(含81㎡),安置占地81㎡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81㎡以上的,安置占地108㎡的建房用地。

(5)被补偿房屋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时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6)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由被补偿人支付土地划拨成本价等费用。

(7)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分摊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8)按户支付两次搬迁费。

(9)按户计发被补偿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二十四个月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补偿人应在被补偿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十二个月内办理好建房手续并交付给被补偿人动工建设,如逾期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10)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进行。

(11)“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统一建设。

七、临时安置、搬迁等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货币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1

厂房

平方米

9

办公

平方米

11

产权调换

住宅

平方米

11

公寓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1

迁建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1

临时安置费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低于850元/月的按850元/月计发。

(二)搬迁补偿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

住宅

平方米

10

办公

平方米

10

商业

平方米

10

工业

平方米

30

搬迁费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次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室外堆放的生产材料给予120元/立方米的搬迁费,丈量截止时间为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布之日。

(三)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

公寓安置房廉购价标准为885元/平方米、优惠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四)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按照我县最新有关文件执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补偿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人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八、签约、腾空奖励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二)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三)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的,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按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四)在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签约的,每户奖励8000元;在签约期限内第11天至第30天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腾空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腾空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腾空期限内第11天至第20天腾空的,每户奖励3000元。

九、其他规定

(一)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和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补偿人就被补偿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同一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认定。未经改扩建的产权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建筑面积的,以产权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证载建筑面积大于产权实测面积的建筑,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建筑自然消失的除外)。证载建筑占地面积大于产权实测建筑占地面积的,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三)经批准立面改造增加的建筑面积(除一层门面增加部分),按评估价扣除重置价后的二分之一给予使用权人货币补偿。

(四)被补偿房屋产权人户籍在征地行政村范围内的,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或自行购买红印户口、蓝印户口的居民,且不属于公职人员或已下岗同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五)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现役义务兵、现役且军龄未满12年的士官、复转退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属公职人员的除外)按入学、服刑、参军前户籍登记地址及性质确认,属于农业性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且登记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征收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六)本县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或征地所在行政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国有土地上拥有的房屋被征收(已享受房改政策除外),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符合公寓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建房用地,在本次房屋征收且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给予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公寓套房。

(八)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建房用地,在本次房屋征收且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给予安置一直建房用地

(九)“原住房困难户农民建房”和“原无房户农民建房”遗留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置:

1.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行政村已享受“住房困难户农民建房”政策的村民,其应拆除的旧宅面积(含继承或父母赠与),按提供的原始建房档案确认。对提供原始建房档案不全的,由村民所在村委、街道根据已建新宅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房享受人口认定应拆除的旧宅面积并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所在街道审核确认。

2.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证载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3.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原无房户农民建房”须所在村委、街道出具原属“无房户”证明和街道安置情况说明,在本次征收有房屋的,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七)(八)款给予办理。

(十)“特殊户”是指户籍在征收行政村外因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原因,于2013年10月1日前在征收红线内通过租赁(购买转让)生产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用于日常居住,在本次征收后便无家可归的“搭建户”。为保障最基本的居住条件,“特殊户”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特殊户”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无房或房屋年久失修不适合居住的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信息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证明。

2.“特殊户”每户给予两次搬迁费共计3000元;临时安置费计发21个月,每月850元;计户以本项目指挥部登记为准,不予分户。

3.“特殊户”在签约、腾空期限内第1天至第30天签约、腾空且验收合格的,各奖励1500元。

4.“特殊户”安置方式

(1)本户有一处或多处建筑需合并计算,一户只允许购买一套安置房,套型为80平方米。

(2)被补偿的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装修按规定补偿。

(3)安置点另行公告。

(4)购买的套房按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购房,“特殊户”本次购房不影响今后政府性搬迁安置政策。

(5)“特殊户”搭建的建筑符合本方案第九条(十一)款的,按其规定处置。

(十一)对未登记产权证的建筑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类认定处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在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情况下按实际使用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已取得乡镇(街道)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或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动迁小组会同街道(村委、社区)调查、取证,经街道(村委、社区)公示后提出处置意见,提交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处置结果予以公示。

3.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已取得乡镇(街道)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或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每户给予一次搬迁费。

4.2013年10月1日之前搭建的简易结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每户给予一次搬迁费。

5.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建成的无证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6.对不能按上述条款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并予以公示。

(十二)补偿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应如实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等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瞒报、漏报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等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依法追回。

房地产测绘、评估、拆迁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工作。如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被征地行政村村民标准执行。

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在补偿中的权利义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项目区块内的管线迁移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20202号文件执行。

十、“房票”安置

(一)被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可选择本方案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房票”安置方式。

(二)被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源类型为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指定安置房。选择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标准补偿后再给予20%的奖励;选择政府指定安置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标准补偿后再给予15%的奖励。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补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凭被补偿人交付的房票、购房合同、开具的预售发票、网签备案查询记录证明,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算。若撤销网签备案的,不予结算,结算完毕时,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房票。

(四)相关事项按《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景政发〔2022〕22号)执行。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解释权归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的公职人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在编编内人员及国企央企正式职工(国企央企职工身份属性证明由所在企业出具)。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本项目区块内历史遗留的集体房屋交易以自愿协商、人民调解为准。

(四)本方案中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五)本方案中的户以被补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

(六)被补偿人可根据安置套数购买相应车位的个数,每个车位价款按销售价的65%购买。

(七)本区块安置房统一纳入物业管理,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免缴5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部分自行缴纳;公寓安置按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免缴5年的物业管理费;免缴部分纳入征收成本由政府统一缴纳。

(八)本方案自20221110日起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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