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3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2〕24号 公开日期: 2022-11-15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2022-11-15 14:55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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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鉴于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建设需要,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详见附件1。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五、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拆除期限、安置地点另行公告

六、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和“房票”安置

七、过渡方式:本次项目房屋征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由征收人按有关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2.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该项目以和睦共治、绿色集约、智慧共享为内涵特征,突出高品质生活主轴,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推动人居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概况

(一)征收范围

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西社区、浮丘村、鹤溪村范围详见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鹤溪花园为老旧小区改造区块,不列入征收范围)。

(二)征收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户数约765户,用地面积约7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0000平方米。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组织、协调、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与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四)鹤溪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处理并配合实施单位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五)县发改局、经济商务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文广旅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移民工作中心、电力局、国控集团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部门具体职责详见《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项目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县政府批准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由本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每户的评估结果在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户评估报告。

六、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批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有效文件或本项目监测认定小组确权结果为依据。

(三)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补偿一般规定

1.被征收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划拨供地价格的批复》(景政函〔2019〕51号)中划拨土地成本价对应标准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外有围护结构的阳台、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结合规定层高计算。

3.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4.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实际用途为住宅的,产权人可选择住宅用途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奖励

3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的50%认定改变为住宅用途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给予认定改变用途部分评估价30%的奖励,认定改变用途部分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认定改变用途为住宅部分除外),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30%奖励

(4)房屋用途改商: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且连续使用至今的,凭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给予原法定用途评估价30%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为底层店面房屋,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5改变用途需补的出让金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在被征收人补偿款结算时扣除,出让金的缴标准以土地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6)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的给予两次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给予一次搬迁费。

(7)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工业的以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计发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商业用房、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1%予以一次性补偿。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

(9)被征收人自签约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屋价款与原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新建的安置房给予安置。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价款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3)安置房地点另行公告。

(4)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5)本项目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若特殊群体要求提供过渡安置房,房屋征收部门予以酌情考虑。)

(6)按户支付两次搬迁费。

(7)按户计发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按户计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8)补助面积: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给予面积补助,补助面积不结算房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建筑,补助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补助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予以登记。

(9)套型标准:安置房套型80㎡套型100㎡套型120㎡套型140㎡套型

(10)选择标准:被征收人根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按以下规定选择:

选择一安置房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小于30(不含30的,可选择面积80㎡的安置房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在30(含3036不含36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的安置房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在36(含3642不含42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或120的安置房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大于42(含42的,可选择面积80㎡或100或120或140的安置房。

②选择多套安置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补助面积)按选择的安置房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选择套型面积8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24㎡(含24㎡);选择套型面积10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30㎡(含30㎡);选择套型面积120㎡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36㎡(含36㎡);选择套型面积140㎡的安置房的,分摊到安置房的面积需大于42㎡(含42㎡)。

(11)结算方法: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需按选择的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需按选择的套型面积比例分摊到每套安置房其面积按评估价结算(补助面积除外),超过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按市场销售价结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多还少补

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是指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小于8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80㎡在80㎡(含80㎡)—100㎡(不含10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00㎡在100㎡—120㎡(含12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20㎡在120㎡—140㎡(含140㎡)的,规定套型可安置面积为140㎡,大于140㎡的,按140㎡选择套型直至剩余面积小于140㎡(含140㎡)后,按上述标准选择对应面积的合计面积。

七、临时安置、搬迁等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月)

货币安置

住宅

平方米

11

厂房

平方米

9

办公

平方米

11

产权调换

住宅

平方米

11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低于850元的按850元计发。

(二)搬迁费补偿标准

类别

计量单位

单价(元)

住宅

平方米

10

办公

平方米

10

商业

平方米

10

工业

平方米

30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次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被征收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室外堆放的生产材料给予120元/立方米的搬迁费,丈量截止时间为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三)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按照我县最新有关文件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八、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四)在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签约的,每户奖励8000元;在签约期限内第11天至第30天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腾空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腾空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腾空期限内第11天至第20天腾空的,每户奖励3000元。

九、其他规定

(一)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同一建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认定。未经改扩建的产权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证载建筑面积的,以产权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证载建筑面积大于产权实测面积的建筑,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建筑自然消失的除外)。

(三)被征收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一方死亡的,经另一方申请,其子女和申请方可按有效析产协议(有遗嘱按遗嘱)办理。

2.双方死亡的,按遗嘱(无遗嘱根据继承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夫妻二人共有,在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离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柴间单价按坐落地所在区块住宅基准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货币补偿。

(六)已登记的柴间补偿给产权登记人;未登记的柴间由产权单位确认受益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七)经批准立面改造增加的建筑面积(除一层门面增加部分),按评估价扣除重置价后的二分之一给予使用权人货币补偿。

(八)本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交易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提供的有效交易协议认定产权人;土地性质无法确认的,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处置意见办理。

(九)本县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或征地所在行政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国有土地上拥有的房屋被征收(已享受房改政策除外),参照《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十)本项目区块内的管线迁移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2020〕2号文件执行。

(十一)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二)对未登记产权证的建筑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类认定处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在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情况下按实际使用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已取得乡镇(街道)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或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动迁小组会同街道(村委、社区)调查、取证,经街道(村委、社区)公示后提出处置意见,提交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处置结果予以公示。

3.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已取得乡镇(街道)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或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结构为钢混、砖混、砖木、泥木),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视同有证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每户给予一次搬迁费。

4.2013年10月1日之前搭建的简易结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装修按规定给予补偿,每户给予一次搬迁费。

5.符合“特殊户”条件的,参照《丽水景宁浮丘社区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特殊户”规定办理。

6.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建成的无证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7.对不能按上述条款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由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并予以公示。

(十三)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如实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瞒报、漏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等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依法追回。

房地产测绘、评估、拆迁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工作。如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除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等规定执行。

十、“房票”安置

(一)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可选择本方案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房票”安置方式。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源类型为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指定安置房。选择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标准补偿后再给予20%的奖励;选择政府指定安置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标准补偿后再给予15%的奖励。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凭被征收人交付的房票、购房合同、开具的预售发票、网签备案查询记录证明,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算。若撤销网签备案的,不予结算,结算完毕时,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房票。

(四)相关事项按《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景政发〔2022〕22号)执行。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解释权归丽水景宁浮丘社区(未来社区)建设指挥部,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三)本方案中的户以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

(四)被征收人可根据安置套数购买相应车位的个数,每个车位价款按销售价的65%购买。

(五)本区块安置房统一纳入物业管理,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免缴5年的物业管理费,免缴部分纳入征收成本由政府统一缴纳,其余部分自行缴纳。

(六)本项目涉及城市更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比例按户计算,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

(七)因征收补偿产生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八)本方案自2022年11月10日起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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