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28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2〕29号 公开日期: 2022-10-13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2-10-18 09:57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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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城内 10 公顷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同志担任。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乡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 10 公顷以上,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或委托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

各级森防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级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执行跨县、乡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人武部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示、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浙政钉、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所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视频监控、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巡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保持信息畅通。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向县政府报告:

(1)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部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 10 公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挥。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 10 公顷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或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救援力量参与扑救。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经县森防指报市、省森防指批准,实施应急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承担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 1 公顷以上,且林火未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2)6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 1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4)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现场指挥部(或委托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森防指办协调调度。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协调县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 3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24 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全县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

(3)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组织调动县人武部、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为确保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顺畅,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指派联络员到县森防指办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 市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市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 8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死亡 10 人以上,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县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4)县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 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政府或县森防指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加强高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5)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的引导;

(6)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市级应急响应,请求森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协调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市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7)按照市、省或国家森防指指挥,落实相应的工作。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需要跨县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需调动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的,由市森防指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实施。需跨市域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的,报请省森防指同意并下达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3 技术保障

建立县市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及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扑火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应用无人飞机进行火场侦察,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商共建和管理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汇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森防指负责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

7.4 物资保障

实行各级政府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防指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3〕15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铁塔公司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人武工作组

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保障人武救援力量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牵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上级政府领导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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