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113M/2022-727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0-13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动物防疫 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0-13 17:01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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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切实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县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现制定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819


景宁畲族自治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切实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县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景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包括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动物疫病监测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应激死亡和采样应激反应死亡补助、指挥部办公室部署的临时性或紧急性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纳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范围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组织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景宁畲自治县财政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景农发〔2022104号)执行。

第四条  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主要用于经各乡镇(街道)聘用村级防疫员或与第三方服务组织签订购买强制免疫服务的补助,主要任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春秋季畜禽集中强制免疫、夏冬季畜禽补免、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以及与免疫过程相关的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监测动物疫情测报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畜禽强制免疫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报酬,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各行政村(不含居委会)的常住人口数量,将136个行政村分为三类,并按照表1标准(本标准已包括进村入户开展的犬狂犬病免费免疫补助)将经费拨付给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1: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标准       /村·年


一类行政村

二类行政村

三类行政村

划分标准

常住人口在160人以下

常住人口在161-400人

常住人口在401人以上

补助标准

2000

3600

4600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各行政村畜禽存栏数、免疫率、自然村分布等情况,以及村级防疫员实际工作量、工作完成度、工作质量等制定防疫员考核办法,考核奖励发放金额原则上占补助标准的40%。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总额不足1万元的乡镇按1万元下达,畜禽强制免疫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可根据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饲养动物因发生重大动物疫和人畜共患传染病进行强制扑杀(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而进行预防性扑杀)的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补助标准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文件执行。根据畜禽大小、品种对部分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进行细化,标准如下(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畜禽扑杀补助参照标准执行或测算执行):

2:生猪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斤、元

生猪体重

15公斤以下

(不含、下同)

15-40公斤

40-70公斤

70公斤以上

其它疫病扑杀补助标准

300

600

900

1200

非洲猪瘟扑杀补助标准

200

400

600

800

 

3:牛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斤、元

牛体重

50公斤以下

(不含、下同)

50-125公斤

125-200公斤

200公斤以上

补助标准

(元)

1200

1800

2500

3000

 

4:羊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斤、元

羊体重

10公斤以下

(不含、下同)

10-20公斤

20公斤以上

补助标准

(元)

300

400

500

 

5:家禽扑杀补助标准                  单位:、元

家禽体重

或日龄

育雏家禽

30日龄内)

30-70日龄

70日龄以上

补助标准

5元

10元/只或8元/公斤

15元/只为上限)

15元

白羽肉鸡补助标准

5元/只或8元/公斤(15元/只为上限)

申报畜禽扑杀补助的应有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和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

第六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具体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景农发〔202195号)执行。

第七条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散养户监测采样补助:家禽5元/份,猪、羊8元/份,牛、马、驴或特种养殖的其它动物10元/份予以补助。采样完成后,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收样记录或采样单载明数量,由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核定后给予散养户补助。

家禽集中杀白点(省定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采样补助:每月各采集≥30份血样、咽喉拭子和泄殖腔拭子,环境样品≥10份,按15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采样应急死亡,是指畜禽因注射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政府集中免疫的疫苗后或进行监测采样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并上报的,死亡的畜禽补助标准参照畜禽强制(预防性)扑杀补助标准执行。

申报应激死亡补助的应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

第九条  镇(街道)应确定一名村级防疫员管理牲畜耳标和操作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代辖区散养户申报检疫,劳务费按照1200元/年包干使用。

第十条  村级防疫员或临聘劳务人员参加县指挥部办公室部署的会议、疫病普查、疫病监测、突发疫情处置等任务,劳务费按照200元/天标准补助。

第十一条  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接种点免疫补助: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县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的通知》(应防指发〔2021〕3号),村级防疫员在犬类定点免疫接种点或受委托从事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的动物诊疗机构(第三方服务主体)按照犬只实际免疫数量予以15元/头的补助。

第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监督乡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组织做好属地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每年对村级防疫员或属地第三方服务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及时下达相关补助资金,村级防疫员考核情况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由乡镇(街道)或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有资金补助范围仅限景宁县县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景宁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印发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景农发〔2013〕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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