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7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33号 成文日期: 2021-12-3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1-0010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1-05 13:52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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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20日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保护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机制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二、“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三、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下列属于“工程采矿”的情形: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二)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三)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涉及的砂石资源管理依据《水利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属第三条所列“工程采矿”情形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

五、“工程采矿”项目施工单位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评审备案;

(二)“工程采矿”砂石加工点须建设在工程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超出红线范围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工程采矿”砂石加工厂房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四)严禁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审定的施工设计方案(详勘),编制多余矿产资源储量核算报告。

编制多余矿产资源储量核算报告等涉矿事项产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相关正式票据确认后,由县财政局进行拨付。

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八、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出让、矿产品竞卖、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涉矿项目开采的监督管理。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相关调整评估工作,负责矿山开采、加工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

(二)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的管理以及现有机制砂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绿色加工厂建设。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涉机制砂行业犯罪案件,协助做好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负责设卡进行联合检查,砂石资源运输车辆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自用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采砂石作业以及装载砂石料的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限运输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砂石开采、加工、运输等各环节的生产安全综合监管。

(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砂石运输车辆带泥运行、未密闭、未覆盖或密闭、覆盖不严密泄漏、遗撒造成的城市道路污染。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案件查处。

(八)县税务局负责依法对相关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九)县财政局负责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十)县电力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采挖自用砂石资源的管理,对停产整治、依法关闭或取缔的企业停止供电;负责依法处理窃电行为。

(十一)县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规范砂石行业资源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要求开展交易。

(十二)其它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负责行业内项目工程自用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2/1/5/art_1229437988_2388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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