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03-41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县政府令第2号 成文日期: 2003-12-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03-0002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2021-09-28 17:14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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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3年度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县长: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人口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直属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效措施、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抓好落实。

第四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干部、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二)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三)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非意愿妊娠而人流或引产的,由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同意,给予节育手术休息假。人流吸引术休息14天;钳刮手术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药物流产休息7天。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干部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7 天护理假。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职工夫妻双方晚育的,给予奖励和照顾,女方可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照发。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双方晚育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出适当的奖励规定。

第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享受下列奖励和优惠∶

(一)在审批宅基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二)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优先安排扶贫救济项目;

(四)高考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5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学金"1000元;

(五)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初中升高中分数线给予照顾5分,考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县教育局申请办理。

(六)农村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本人及其父母凭《农村独生子女户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及县妇保站、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就诊时,可享受"一免五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视、B超检查减半收费。

第七条∶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妻,一方接受绝育后仍意外妊娠,本人能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的,除了按规定报销有关手术费外,由县政府给予300元的补助。

第八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后,其子女在14周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失业人员的,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为农村居民、失业人员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承担。要求再生育的,应先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放弃生育奖金后,再予以二孩生育审批。

第九条∶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并制订章程,实行专户管理。公益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投入和接受社会的捐助等,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其它特殊情况进行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关的用工单位、私营企业主、房屋出租户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不符合法定政策条件生育的对象,除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从重征收社会扶养费外,取消其它任何生育福利待遇,产假期不发工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还要处以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多生一胎以上的,男女双方一律开除公职;夫妻双方或一方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合同工、临时工、乡镇其它工作人员的,予以辞退或终止合同。

国家公务员(含招聘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多生一胎以上的,责成所在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二条∶严禁弃婴、溺婴。婴儿死亡的,应当由乡镇以上卫生院(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未经诊疗死亡的,其父母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查证核实。弃婴、渴婴或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以及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的,按《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弃婴、溺婴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等级的重要内容;凡与县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的单位,年终检查考核计划生育率未达标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单位年度先进集体评奖资格,取消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评比资格。

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贵任追究制、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知情不报及不按规定及时查处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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