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7-604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7〕59号 成文日期: 2017-09-08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7-0008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24 11:42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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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防御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等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等级与《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我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对应。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事件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报告。 

第九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的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经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已达到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并且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报县应急办审核。 

第十条   县应急办对拟提交发布的预警信息各类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提交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发布时效、发布范围、传播方式、发布原因、主要内容等。发布单位统一为本次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 

第十二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根据县应急办提交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通过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当预警信息等级发生变更时,该事件主管部门应重新按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批;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也应当按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停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四条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需发布的预警信息,由该事件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快速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情况还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传播应对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公告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及时、高效、

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应急预案和其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村、社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传播预警信息。不得无故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非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提供的预警信息,不得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县应急办应按照《应对法》、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发布县政府批准的预警信息。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制定部门内预警信息报送流程,及时更新主要负责人和签发授权人信息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县应急办要牵头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和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占用预警信息发布专用无线电频率。对违反规定造成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和传播设施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时恢复设施功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完整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断章取义的; 

(四)拒不传播预警信息或者不及时传播、错误传播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政办发〔2017〕59号.cebx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doc

                 附件2: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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