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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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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021-09-02 09:07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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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指挥机构

3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

3.1事故分级

3.2分级响应

4应急处置

4.1监测预瞥

4.2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现场紧急处置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6群众安全防护

4.7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4.8信息发布

4.9响应终止

4.10善后处理

4.11调查评估

4.12责任追究

5保障措施

5.1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5.2物资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资金保障

5.6社会动员保障

5.7应急处置场所管理

6预案管理

6.1预案修订

6.2宣传和培训

6.3预案演练

6.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指挥机构

2.1.1县安委会

景宁畲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市政府启动预案。

2.1.2县安委会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3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协调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4)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5)县财政局:负责将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好县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6)丽水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预案制定和救援组织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配合开展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0)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

和支援。

(12)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县级职能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1.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县安委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赶赴事故现场的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经商等有关部门和参加现场救援的武警中队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护、现场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供应、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及新闻舆论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由县人民医院或医疗机构为成员单位。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现场救援组:消防大队机构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由公安、交通

运输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发改部门担任组长单位,交通运输、

电力、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

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通信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部门担任组长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由气象局、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

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

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公安

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2.1.5专家咨询服务

县应急局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2.1.6县应急组织机构

县安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

3.1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1.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上级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3.1.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

(4)上级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3.1.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1.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2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级、I级四个级别。

3.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县安委会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3.2.2Ⅲ、II和I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别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安委会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救援需求,请示上级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4)及时上报事故发展态势,根据事态发展请示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慰问等工作。

4应急处置

4.1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研判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等诸环节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2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3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县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4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4.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信息发布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1)信息发布时限: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失联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4.9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4.10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有关单位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4.11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县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4.12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保障措施

5.1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县级政府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5.2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5.3技术保障

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5.5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5.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级政府应加强沟通协调。

5.7应急处置场所管理

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

6.2宣传和培训

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6.3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配合。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7〕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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