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49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9-02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021-09-02 09:01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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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矿山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重大矿山事故

2.3较大矿山事故

2.4一般矿山事故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3.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5应急救援专家组

3.6县应急指挥机构

4监测与预警

4.1预防与监测

4.2预警行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处置措施

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信息发布

5.7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调查评估

6.3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7.2技术保障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资金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8.2应急演练

8.3预案实施

雷金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对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2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本预案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矿山事敌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上级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2.2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3)上级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2.3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2.4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景宁畲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市政府启动预案。

3.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协调处置工作,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矿山应急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事发地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矿山事故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

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

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安置。

县财政局:负责将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丽水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消防大队:参与在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电力工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县武警中队: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矿山事故,县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消防大队及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治安交通组:由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事发地单位人员参加。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

(4)电力通信保障组:由电力、通信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组织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

(5)物资设备保障组:由县粮食物资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保障。

(6)环境监测组:由丽水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牵头,由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7)新闻舆论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外发布事故处置和救援信息。

(8)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组成。为现场指挥场所提供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

3.5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与预警

4.1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应急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预警行动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局和主管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厅和省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消防大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县级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的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II级、I级四个级别。

5.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县安委会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5.3.2Ⅲ、II和I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别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上级报告。

(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组织协调县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5)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5.4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7)扩大应急。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6信息发布

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7响应终止

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安委会。

6.3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7保障措施

7.1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矿山单位要组织和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有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7.6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帮助。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至少每3年对预案评估1次,根据风险、应急资源等变动情况开展修订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县府办县安委办备案。

8.2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县安委办要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与周边县市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8.3实施

本预案报县府办审核、县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景政办发〔2017〕8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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