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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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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09-01 18:00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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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3 风险分析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2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4 现场指挥部

4.5 应急救援专家组

4.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4.7 生产经营单位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5.2 预警行动

5.3 预警发布

5.4 预警解除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6.2 应急响应

6.3 信息发布

6.4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与评估

7.3 恢复重建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物资装备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8.5 交通运输保障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8.7 治安维护

8.8 科技支撑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9.2 宣传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能力,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风险分析

我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涉燃爆粉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含喷涂作业)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我县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员工大多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且流动性较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景部队;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丽水时,由县安委会主任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4.2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委办承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县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县经商科技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县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县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县本级处置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故伤员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制订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2)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3)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4)国网景宁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控制危险源及伤员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迁移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景宁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4.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4.6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工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对重点防护目标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5.2 预警行动

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县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工贸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3 预警发布

县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县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社会联动应急平台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县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县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2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省、市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3 信息发布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省、市安委会指导下,配合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信息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新闻舆论组负责。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工作。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编制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县安委会。县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7.3 恢复重建

事发地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级别,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我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县、乡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

8.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并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8.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经信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8.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8.8 科技支撑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宣传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3 预案演练

县安委会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丽政办发〔2014〕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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