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49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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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1-09-01 17:41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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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2.2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2.3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2.4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3.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3.3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和监测

4.2预警

4.3预警响应

4.4预警调整和解除

4.5风险管控识别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响应变更和结束

5.5应急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实施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队伍及装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技术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

9 附件

9.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9.2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

1.4.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2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因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灾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的,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潜在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县委、县政府建立以书记为组长、县长为第一副组长,县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2.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千峡湖开发建设管理处、县度假区管委会、中国铁塔公司景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景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景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景宁分公司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同志参加。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3.2.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较大及以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4)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人武部民兵、武警部队需求计划;

(5)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

(6)完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2.3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县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武警部队,以及震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3.2.4 专家组

县指挥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3.3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参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和监测

4.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4.1.2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预警

4.2.1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预警预报

县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县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待命准备。

4.3.4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视情派遣县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预警调整和解除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4.5风险识别管控

4.5.1 风险识别

汛期,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会商研判,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研判结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有关单位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4.5.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县自然资源局应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及时抄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4.5.3 风险管控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其中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由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书面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突发地质灾害所在乡镇(街道)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置。

5.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可视情启动Ⅲ级或Ⅱ级应急响应。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

5.3.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县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所在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地加强巡查、监测;

(2)组织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加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4)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组赶赴灾情险情现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组织指导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等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6)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县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在较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区所在地,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4)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武警中队、专业技术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5)组织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6)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7)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5.3.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县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5.3.4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县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在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5.4响应变更和结束

县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由县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应急信息发布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政府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报上级党委、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民兵和武警部队,县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方面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能及时到达。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

7.4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必要时,可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钉钉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应急物资等实施分区管理制度,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和调用办法,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分区就近的原则实施地质灾害现场救援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由县应急管理部局负责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乡镇(街道)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县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9.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附件9.1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涉外服务等事务。

2.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指导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县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县支援经费。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的技术服务和监测设备保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地质灾害应急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救援;承担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8.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10.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11.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水情水文监测工作。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3.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5.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乡镇(街道)应急抢险分队、民兵连等,根据县指挥部的用兵要求,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参加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16.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抢险救援装备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7.县融媒体中心:及时向公众发布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指引;做好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工作;宣传报道防御地质灾害工作动态。

1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19.县电力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20.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保障公路交通的防汛安全管理,负责公路抢险、抢通、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负责指导公路灾毁修复工作。

21.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处置防御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组织所属队伍实施地质灾害险情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受困人员营救工作。

22.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御地质灾害通信保障;监督、指导企业防御地质灾害工作,会同做好防御地质灾害期间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和监督管理;协调防御地质灾害用电;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地质灾害损失情况;配合协调地质灾害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23.县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环敕木山畲寨、山哈宫等防御地质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防御地质灾害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业工作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在地质灾害影响期间,做好度假区等人员、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山哈宫等在建工程的防御地质灾害相关工作。

24.千峡湖开发建设管理处:做好本系统的防御地质灾害工作,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滩坑库区内在建工程安全防御地质灾害工作,做好紧急防御地质灾害期间湖区范围内的预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安全撤离工作,协助做好湖区内船只靠岸避险工作。

25.中国铁塔公司景宁分公司:负责铁塔、基站机房等大型通信基础设施的防御地质灾害安全管理,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联络畅通;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灾,确保运营商机房动力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抢险通讯需要,建立防御地质灾害抢险队伍。

26-27.中国电信景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景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景宁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附件9.2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供电局、、中国移动景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景宁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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