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49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22号 公开日期: 2021-08-27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1-09-01 16:15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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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行政单位

(一)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以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或人员)+通讯补助费+畲乡补贴+月度考核奖(2020年12月发放数)+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夜餐费+〔上年度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年度综合考核奖(2020年度实际发放数)+上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2020年度实际发放数)〕÷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工勤人员:以基本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或人员)+通讯补助费+畲乡补贴+月度考核奖(2020年12月发放数)+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夜餐费+〔上年度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年度综合考核奖(2020年度实际发放数)+上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2020年度实际发放数)〕÷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事业单位

以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或人员)+通讯补助费(享受人员以2020年12月工资册为准)+畲乡补贴+月度考核奖(2020年12月发放数)+误餐补贴+夜餐费+〔上年度综合考核奖(2020年度实际发放数)+上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2020年度实际发放数)〕÷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三、其他事项

1、基本工资、规范津补贴、绩效工资、无线通讯补助费、月度考核奖、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均按上一年度12月份标准执行。

2、政法单位没有夜餐费的按其他单位夜餐费的上限列入基数。

3、乡镇补贴和乡镇提高比例部分按实际发放数予以列入基数。

4、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另附2020年12月份工资表),须经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并将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表存档备查。各单位应如实申报,禁止虚报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虚报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要加强监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抄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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