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49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08-3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1 16:24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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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县、质量强县、品牌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及在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创新奖”主要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人;“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五)“质量奖”“创新奖”评审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评审。

(六)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七)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八)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公布。

(九)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2.审定质量奖评审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名单。

(十一)评审办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2.编制、落实质量奖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协调指导等工作;

3.组建评审组对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5.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十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十三)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十四)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十五)申报的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通告。在评审当年由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

2.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品字标”品牌的,应当优先推荐。


四、评审程序

(十七)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十八)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十九)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二十)综合评价。评审办对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以现场评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二十一)审议公示。评审办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县评委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奖名单,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拟授奖名单公示反映的问题,县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二十二)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名单,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五、奖励及经费

(二十三)获奖组织由县政府发布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对获得“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奖励3万元,对获得“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奖励5万元。

(二十四)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由省转移支付资金与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六、监督管理

(二十五)县评审办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十六)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将相关情况依法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并予以披露。

(二十七)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二十八)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十九)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三十)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县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三十一)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景政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抄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9/1/art_1229437988_2347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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