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1-64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24号 成文日期: 2021-08-3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1-0008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1-08-31 17:38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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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丽司〔2021〕18号)要求,我县的《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部分条款须进行修改。2021年8月26日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3号)第十条第(六)项。

二、删去《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3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并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统一备案”;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统一备案”;删去第十三条第(三)项中“通过专家论证后,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删去第十三条第(五)项。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3号)第十九条规定:“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由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将该部分修改为:“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由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总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四、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3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得报销相关款项。项目业主单位自行保管项目竣工文档。”

五、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办发〔2020〕4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

六、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办发〔2020〕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除第三十条第(三)项外,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8/31/art_1229437988_2344375.html


文件链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景政办发〔2020〕43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办发〔2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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