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236N/2021-643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自然资规〔2021〕6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3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63-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3 10:57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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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2021年723


景宁畲族自治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房是指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建(构)筑。

第三条  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二章  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标准

第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分为种植类和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由县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论证认定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确需在范围以外选址,选址应在生产用地范围边界就近选址,原则上应在边界外100米以内。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工业集中区审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鼓励由村集体优先在存量建设用地上集中选址。除乡镇(街道)或村集体统一审批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以外,不得在村庄内部及自有住宅附近进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无法避让耕地的,应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确需占用且破坏耕作层的,项目主体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涉及林业产业项目用地的,参照林业生产设施相关规定管理。严禁茶叶、香榧、水果等山地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

(三)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由乡镇(街道)在同一行政村进行补划,并经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论证通过,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方可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10%和15亩以内。

(四)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切坡建设设施农业用房,涉及矿产资源开挖,按涉矿工程项目管理。

(五)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管护期内不得选址)。严禁在Ⅰ、Ⅱ级保护林地、Ⅲ、Ⅳ级保护林地中的天然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区域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养殖类须符合禁养区和环保评定等要求。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根据种养殖规模确定;规模化畜禽、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按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标准执行。(属于林业产业项目用地的,参照林业生产设施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设施农业用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县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建(构)筑设计方案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一)建(构)筑层数。设施农业用房原则上为单层建(构)筑。涉及耕地的不得修建地下室。除生猪等畜禽养殖用房和村集体在存量建设用地上集中兴建的情况外,其他严禁涉及多层建(构)筑。

(二)建(构)筑层高。地面至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5米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层高可增加。

(三)标识、登记牌、颜色三统一。设施农业用房应喷绘标识,悬挂登记牌和统一建(构)筑外立面颜色为灰色。建(构)筑外立面颜色确需其他颜色,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第九条  土地复垦

(一)经营主体对设施农业用地承担复垦义务。

(二)设施农业用地在使用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由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审查。

(三)土地复垦费用

1.预存。经营主体应在预备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约定的银行指定账户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预存标准。设施农用地总规模中:耕地6万元/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8万元/亩);其他地类2万元/亩。复垦费用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预存。

(四)土地复垦和验收

经营主体应在备案被撤销或使用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乡镇(街道)预验收合格后,县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经营主体方可支取土地复垦费用。

第三章  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撤销、年审

第十条  同一承包流转范围的设施农业项目只能申请一处设施农业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

(二)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

(三)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

(四)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

(五)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六)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经营主体向选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核实,符合申请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将申请情况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日。

(三)审核和预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会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放样和预备案。

(四)竣工验收和备案:设施农业用房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备案须无感办理。

(五)发证:经营主体根据验收及备案的相关材料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登记,由县资源规划部门颁发“景宁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最长不超过法定年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可以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一)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设施农业用地的。

(二)设施农业用地在预备案审批通过之日起,超两年未建设的。

(三)超范围(面积、层数、层高)建设,或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或未通过年审,或达不到上图入库标准,并且超两个月整改不到位的。

(四)生产用地规模减小或经营行为发生改变的。

(五)擅自买卖或转让设施农业用地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设施农业用地撤销备案后,经营主体拒不复垦或二次复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非法占地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年审制。乡镇(街道)应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内每两年一次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年度检查(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到期月的前一个月内主动赴现场)。乡镇(街道)应当对生产用地规模和经营行为,设施农业用地现状、实际用途,设施农业用房标识、登记牌、生产安全等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年审合格证明和进行权证备注。

第十六条  坚持生产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一体化管理。除生产用地与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一并流转(转让)外,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或转让。

生产用地项目发生变更的,经营主体应在项目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在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街道)重新备案。未经乡镇(街道)同意,严禁擅自处置生产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第四章  监督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营主体可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代替公示无异议等证明。村民小组完成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初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事后监管,若承诺后出现公示有异议等承诺不实情况,要及时和乡镇(街道)沟通并撤回备案材料。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  县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对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和监管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负责积分制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年度积分制:总分十二分。考核扣至六分以下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整改,整改期限为60天,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备案三个月。若一次性扣十二分,暂停备案六个月。待整改到位后准予乡镇(街道)恢复备案。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超批准面积的,每宗扣2分。

(二)未按规定内容(颜色、层数、层高)建设,或未喷绘标识、悬挂登记牌的,每宗扣3分。

(三)未按规定年审的,每宗扣3分。

(四)移位建设,或生产用地规模减小但未重新备案的,每宗扣6分。

(五)乡镇(街道)未按规范要求审批的,一次性扣6分。

(六)改变用途的,一次性扣12分。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负有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建设、使用义务,耕作层保护义务,到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配合年审义务。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放样、审核、验收、备案,负责新增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负责统一标识、登记牌和建(构)筑外立面颜色,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负责年审制度执行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审查核准。

村(居)民委员会应履行属地责任,协助乡镇(街道)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地类管控、土地复垦监管、监督考核制度执行,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负责颁发“景宁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配合资源规划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的检查和监督考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各行业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历史遗留的、过渡期尚未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妥善处理。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

2.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景宁县设施农用地图标

4.景宁县设施农用地信息登记牌

5.景宁县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6.景宁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7.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预备案申请表(样式)

8.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样式)

9.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申请表(样式)

10.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销审批表(样式)

11.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样式)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1

生产设施用地

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等用地;

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

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2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种植类

附属

配套

设施

用地

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

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

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

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 平方米)等用地;

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3

养殖类

附属

配套

设施

用地

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

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4

其他设施农业

用地类型

由县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

附件2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

养殖场类别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备    注

猪场

1.1-1.2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5%以内计

按单位年出栏量计。多层猪场可按层数折算。

奶牛场

50-60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羊场

4-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7%以内计

兔场

5.4-6.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按每只基础母兔计,最多不超过10亩。

蛋鸡场

0.4-0.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5%以内计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蛋鸭场

0.2-0.3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肉鸡场

0.1-0.15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由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会商确定。

2.养殖规模1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亩

生产类别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备注

海淡水池塘养殖

按需确定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8%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含集约化、高位池养殖类型的海淡水池塘参照此标准

仅集约化、高位池等设施养殖

按需确定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含室外的水产苗种生产

按需确定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仅室内亲本、鱼(虾)培育的,参照高位池设施养殖标准

稻渔综合种养

参照作物种植类(粮食类)50-500亩相关标准

附件3

景宁县设施农用地图标

附件4

景宁县设施农用地信息登记牌

附件5

景宁县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设施

农业

用地

项目

概况

设施农业主体


土地所有权


位      置


项目用途


项目用地总规模


用地截止期限


土地类型

面积

其中

已破坏

拟破坏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其  他




小  计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  计




挖  损




塌  陷




压  占




污  染




合  计




预期

复垦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其  他


小  计


建设用地


合  计


土地复垦率(%)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单位面积投资估(概)算(元/亩)


简述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复垦工程、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可附页)

简述:

1.土地破坏类型、面积及测算依据

2.预期复垦土地用途、面积及测算依据

3.投资估(概)算及测算依据

(可附页)

附件6 

景宁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1.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预备案申请表;

2.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3.设施农业用地和生产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界址点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供:破坏耕地耕作层地块拐点坐标、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图;

4.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设计方案(内含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平面布置图、建筑剖面图);

5.预存复垦费用相关复印件;

6.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用地现场照片;

8.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权证;

9.涉及林地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

10.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提供污染防治措施经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

11.占用永农的联合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或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其他材料。

(注: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留存一份、资源规划局一份)

附件7

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预备案申请表(样式)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预备案号:景宁设施用地预备(2021)第001号

设施农业主体

(申请单位或个人)

签名(盖章)

土地所有权

单位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民小组)

景宁县        乡镇(街道)

村        小组

项目用途


项目用地总规模

公顷

(小数点后四位)

用地截止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是否破坏耕作层

□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否

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意见

经村民小组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经村民委员会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     公顷符合审批条件,同意上报!

(是否破坏耕地)¨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否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现场踏勘意见

自然资源所意见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意见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建部门意见

其他部门意见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预备案意见

同意。两年应内动工建造。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样式)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号:景宁设施用地备(2021)第001号

设施农业主体

(申请单位或个人)

(无感办理)

土地所有权

单位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民小组)

景宁县        乡镇(街道)

村        小组

项目用途


项目用地总规模

公顷

(小数点后四位)

用地截止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实际是否破坏耕作层

□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否

预备

案号

景宁设施用地预备(2021)第1号

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用地所在

村民小组意见

经村民小组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实际建成内容与审批相符,同意上报验收!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经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实际建成内容与审批相符,同意上报验收!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竣工验收意见

自然资源所意见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意见

未超面积建设,未移位建设,同意验收合格。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建成内容符合审批内容,同意验收合格。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建部门意见

其他部门意见

建成内容符合审批内容,同意验收合格。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备案意见

同意备案。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9

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申请表(样式)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号:景宁设施用地备(2021)第2号

变更后设施农业主体(单位或个人)

签名(盖章)

变更后土地

所有权单位


变更后

用地位置

景宁县        乡镇(街道)

村        小组

变更后项目用途


变更后设施

用地总规模

公顷

(小数点后四位)

变更后用地截止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变更后是否

破坏耕作层

□是□否

原备

案号

景宁设施用地备(2021)第XXX号

变更后

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用地所在

村民小组意见

经村民小组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实际变更内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变更!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经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实际变更内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变更!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变更意见

自然资源所意见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意见

同意变更。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变更。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建部门意见

其他部门意见

同意变更。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变更。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备案意见

同意变更。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原备案号自行撤销。

附件10

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销审批表(样式)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撤销备案号:景宁设施用地备撤(2021)第001号

设施农业主体(申请单位或个人)

签名(盖章)

土地所有权单位


用地位置

景宁县         乡镇(街道)

村        小组

项目用途


设施用地

总规模

公顷

(小数点后四位)

原用地截止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撤销原因


原备

案号

景宁设施用地备(2021)第001号

拟撤销

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

面积(公顷)

建(构)筑结构和层数



用地所在村

民小组意见

经村民小组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撤销情况与实际相符,同意上报备案撤销!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经审核,该宗设施农业用地撤销情况与实际相符,同意上报备案撤销!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撤销意见

自然资源所意见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意见

拟同意撤销。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拟同意撤销。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建部门意见

其他部门意见

拟同意撤销。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拟同意撤销。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撤销意见

同意变更。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原备案号自行撤销。

附件11

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样式)

甲方: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景宁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                         需要,需使用甲方位于       乡镇(街道)         村的集体土地        公顷(小数点后四位)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公顷(小数点后四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公顷(小数点后四位)。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                       (地类及种植情况),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

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五、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

附: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府办。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自然资规(2021)67号.pdf

附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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