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75D/2021-647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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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

2021-08-25 17:56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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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1)

(一)部门(单位)职责........................................................................(1)

(二)机构设置........................................................................................(1)

二、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表...............................................(1)

三、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情况说明...........................................(1)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1)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1)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1)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1)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1)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1)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1)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1)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1)

(十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1)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1)

四、名词解释............................................................................................(1)


一、概况

(一)部门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提出深入推进法治畲乡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参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3、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县政府提出审查报告。承办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承办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工作。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县政府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4、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5、指导和组织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和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6、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承担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8、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9、管理全县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

10、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2、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全面依法治县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落实、 政策研究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发展大局、生态环境、改善民生、政府自身建设等,推动具有畲族特色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规范行政决策。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展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民高效、均衡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创新调解制度机制,推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和依法治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筑牢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底线。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机制,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二)机构设置

(部门)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

纳入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为零

(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单位内设: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办公室(政治处)、政策法规科(挂行政执法监督科牌子)、社区矫正管理科(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牌子)、行政复议应诉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挂法律援助中心牌子)、公证处、法律事务中心及六个派出司法所。

二、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入总计1,947.07万元,支出总计1,947.07万元,与2019年度相比,各增加216.13万元,增长11.10%。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项目经费收入和支出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920.69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899.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899.7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占收入合计98.9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20.92万元,占收入合计1.09%。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908.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96.17万元,占73.17%;项目支出511.91万元,占26.8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899.77万元,支出总计1,899.77万元,与2019年相比,各增加194.64万元,增长11.41%。主要原因是司法行政业务发展及人员经费增加,人员经费增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项目经费追加。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18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54%,主要原因是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发展及人员经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99.7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57%。与2019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94.64万元,增长11.41%。主要原因是:司法行政业务发展及人员经费增加,人员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99.7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1,628.47万元,占85.72%;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22.02万元,占6.42%;卫生健康(类)支出66.97万元,占3.53%;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82.32万元,占4.33%;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800万元,支出决算为1,899.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54%,主要原因是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发展,项目经费支出及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其中: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834.57万元,支出决算为1000.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8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度司法行政机构人员调整经费增加、人员经费追加支出及其他经费调剂使用。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65.80万元,支出决算为39.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9.5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经费调整及上级补助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为155万元,支出决算为192.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4.3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度司法行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经费追加。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55.62万元,支出决算为54.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5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疫情年度普法宣传经费部分未使用完毕。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年初预算为87.07万元,支出决算为73.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4.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度省补法律顾问经费结转下年使用,县级村社法律顾问经费未使用完毕。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73万元,支出决算为43.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9.8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当年度因疫情,法律援助案件量减少,经费支出减少,经费调剂到社区矫正项目使用。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年初预算为88万元,支出决算为99.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5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社区矫正因工作开展需要,年度预算不够支付,从其他项目经费中调剂使用。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94.98万元,支出决算为82.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其他司法支出部分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部分预算调整到行政运行中列支或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42.15万元,支出决算为22.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4.1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经济科目调整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71.66万元,支出决算为63.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机构人员调整及经济科目调整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5.83万元,支出决算为35.4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80%,决算数小于预算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机构人员调整及经济科目调整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62.37万元,支出决算为66.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3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行政机构人员调整及经济科目调整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82.32万元,支出决算为82.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按年初预算经济科目支付。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96.1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11.6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84.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本部门(单位)2020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安排,故无相关数据。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与2019年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 0万元,增长 0%,无增减。主要原因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万元,占0%。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本部门(单位)2020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安排,故无相关数据。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国有资本经营(类)支出0万元,占0%。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4.50万元,支出决算为11.7万元,完成预算的80.69%,2020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过程中以经济节约为主,避免铺张浪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财政相关规定,决算支出数要小于上年决算数,厉行节约,规范接待。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9年度相比,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年度内未安排因公出国(境)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46万元,占55.19%,与2019年度相比,减少0.72万元,下降10.03%,主要原因是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过程中以经济节约为主,避免铺张浪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24万元,占44.81%,与2019年度相比,减少0.13万元,下降2.42%,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财政相关规定,决算支出数要小于上年决算数,厉行节约,规范接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度内未安排因公出国(境)支出。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涉及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无。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9万元,支出决算为6.46万元,完成预算的71.7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过程中以经济节约为主,避免铺张浪费。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完成预算的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度内未购置公务用车。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9万元,支出6.46万元,完成预算的71.7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过程中以经济节约为主,避免铺张浪费。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普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调解等执法执勤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20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5.50万元,支出决算为5.24万元,完成预算的95.27%。主要用于接待司法行政业务开展时上级及兄弟县市公务接待等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财政相关规定,决算支出数要小于预算数,进一步厉行节约,规范接待。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80团组,累计530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外宾接待。接待0团组,0人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2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司法行政业务开展时上级及兄弟县市公务接待等支出。接待80团组,530人次。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20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年初预算数为201.39万元,支出决算为184.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6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压减公用经费支出;比2019年度减少4.62万元,下降2.44%,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减公用经费支出。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0.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8.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2.2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40.6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40.6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十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司法局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司法局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6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494.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98.24%。本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

组织对“党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社区矫正”等16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4.7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社区矫正”等项目分别委托“丽水伟峰税务师事务所”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根据指标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通过基础数据填报、问卷调查获取的数据进行了独立客观的评价,最终评分93.63分,绩效等级“优”,总体来说,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项目支出达到了预期绩效目标。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经费支出合理合规,各项制度能有效执行,项目依据充分,目标明确,资金到位及时,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有效,较好完成各项绩效目标,通过加强绩效管理,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项目开展顺利实施完成。

组织对本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从评价情况来看,根据指标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通过基础数据填报、问卷调查获取的数据进行了独立客观的评价,最终评分93.63分,绩效等级“优”,总体来说,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项目支出达到了预期绩效目标。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经费支出合理合规,各项制度能有效执行,项目依据充分,目标明确,资金到位及时,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有效,较好完成各项绩效目标,通过加强绩效管理,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项目开展顺利实施完成。

本年度无下属部门或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2.部门(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至少公开2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表直接附正文中,如本部门(单位)只有一个预算项目,则只公开一个项目自评结果,并备注“本部门(单位)2020年度只有一个预算项目”)。

司法局在2020年度部门(单位)决算中反映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100分,自评结论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77万元,执行数为7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为全县90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审查《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已备案27件;二是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120余条,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100%覆盖;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与《民法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健全和印发了《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复议答复情况通报制度》等10余个制度。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件,受理前调解1件,审结4件(调解成功1件),调解协调率40%。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绩效目标设定不够精细;二是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待提升。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细分绩效目标;二是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方式方法,充分体现项目绩效成果。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6分,自评结论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04.50万元,执行数为99.91万元,完成预算的95.61%。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契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主题月系列活动,通过社区矫正大讲堂、媒体开放日、研讨会、有奖竞答等活动,扎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将矫正对象按照犯罪类型分成10个小组,实现入矫教育全过程评价。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正对象142人,其中缓刑128人,假释8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23件,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5人,无一脱管、漏管,再犯罪率历年来均控制在指标以内;二是对全县在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安置帮教管理,落实帮扶政策,帮教率达100%,安置率达95%以上。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绩效目标编制不够完善。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力求公共法律服务上有新突破。二是加强学习,提升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质量。

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绩效自评表






评价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经济性

项目必要性

依据充分性

项目设立依据充分,符合上级政策要求。(5分)

5

符合经济社会需要

政府法律顾问符合实际需求。(5分)

5

方案科学性

目标明确性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求。(5分)

5

计划科学性

按照年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计划实施。(5分)

5

效率性

产出效率

计划完成率

全面完成年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计划(25分)

25

资金管理效率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25分)

25

有效性

产出效果

社会效益

法治畲乡建设上有新作为、依法行政上有新进展、法律服务上有新突破(20分)

20

满意度

相关群众满意度

法律顾问对象满意度100%(10分)

10

得分总计

100

评价结论

优秀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经费项目绩效自评表






评价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经济性

项目必要性

依据充分性

项目设立依据充分,符合上级政策要求。(10分)

10

符合经济社会需要

落实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实际需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5分)

5

方案科学性

目标明确性

针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两劳回归人员。(10分)

10

计划科学性

按照年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实施。(5分)

5

效率性

产出效率

计划完成率

全面完成年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20分)

20

资金管理效率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执行率95.61%(25分)

21

有效性

产出效果

社会效益

加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两劳回归人员管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分)

20

满意度

相关群众满意度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满意度100%(5分)

5

得分总计

96

评价结论

优秀

 

3.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无

4.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总体来说,项目支出达到了预期绩效目标。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经费支出合理合规,各项制度能有效执行,项目依据充分,目标明确,资金到位及时,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有效,较好完成各项绩效目标,通过加强绩效管理,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项目开展顺利实施完成:

司法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报告综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的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升经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景财监督〔2020〕106号)文件要求,按照《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浙财监督【2020】11号)、《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 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景委发【2019】45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景财办发【2020】8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出规范的项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为做好这次绩效评价工作,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委托丽水伟峰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绩效自评小组。我们在了解、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的实施与绩效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照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价和打分,现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实施依据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景政办发【2105】17号)文件精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列入2020年度经费预算。批准77.00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局拨付。

2、项目内容

根据立项文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项目规模77.00万元:1.未支付2019年法律顾问费尾款18.00万元 ( 2019年法律顾问费的40号);2.2019年度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奖励5.00万元;3. 2020年法律顾问费首款34.20万元(2020年拟统一为全县约95家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按每服务一家单位支付法律服务费0.6万元计,需先支付2020年法律顾问费的60号),4. 购买法律服务经费13.00万元。

3、项目预期完工时间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项目批复要求2020年度期间经费使用。

4、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实施成立后,预期产生的社会效益如下:

为顾问单位重大决策、重点行政行为和重点民生项目提供了法律意见,参与顾问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作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和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接受党政机关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涉法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5、项目执行

在各单位的配合协作之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进展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绩效目标:

5.1 项目的实施情况

5.1.1 项目的进展

截至评价时点,该项目已顺利完成。

5.2 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5.2.1 资金筹措安排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总预算金额77.00万元,所需资金全部财政拨款。

5.2.2 资金到位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实际到位77.00万元,资金到位率100.00%。

5.2.3 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实际支付77.00万元,项目资金实际使用率100.00%。

(二)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通过对取得的相关资料的分析及调查发现,我们认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如下情况:

1、主要成效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实施后,为顾问单位重大决策、重点行政行为和重点民生项目提供了法律意见,参与顾问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作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和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接受党政机关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涉法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2020年审查《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已备案27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120余条,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100%覆盖;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与《民法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2、主要问题:无

3、业务评价

综上,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原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项目综合评价得分100分,绩效评价等次为优。

(三)主要经验及做法

项目设立依据充分,并且目标明确,项目资金预算下发后,在项目组织、项目实施流程、资金拨付流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编制绩效目标,提升绩效目标申报质量。

(四)主要问题分析:无。

(五)相关建议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需进一步提高。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思想认识,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全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应资金的使用,科学安排各项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说明:部门评价项目是指本部门自行开展的评价对象为本部门政策、项目、整体支出或下属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项目是指以由财政部门开展的评价对象为本部门政策、项目或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项目。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1.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上缴上级支出:填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列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7.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经费、人民监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村一法律经费、政府法律顾问等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民主法治村创建等方面的支出。 

2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2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2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2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指:下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指: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其他司法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司法行政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司法行政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纳。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司法行政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缴纳。

2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司法行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司法行政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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