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4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21〕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7-30 13:14 信息来源: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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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主线,集成政策资源,推进降本减负,聚力稳企业促增长,加快我县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浙政办函〔2015〕66号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1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丽经信〔2017〕73号)、丽水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工业“亩均效益”领跑者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丽亩均办〔2020〕3号)等文件,特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

1. 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竹木、电工电器(气)、精密制造和数字经济产业等主导产业的新开工项目,且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按梯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其他产业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

2. 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县内产业化的品种,除享受省级奖励外,每个品种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由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县内产业化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和二类及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3.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着力加大有效投资

5. 设立新开工项目进度奖。对新开工的工业投资项目可设立项目进度奖。

6. 鼓励新办企业。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免征。

经认定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三、着力推进企业梯度培育

7.支持企业“小升规”。给予企业上规分档奖励,在当年3月底前或首次销售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当年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9月份以后首次年度上规的企业(包括重新上规且未享受过“小升规”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中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设立“企业跨越奖”。凡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80万元。

凡县内企业(不包含丽景园企业)招用员工,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人数首次达到100人(含)、200人(含)、300人(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前款企业中在本意见施行后新招录的高校毕业生(指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不区分应往届,非全日制毕业生也可享受)占员工总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在前款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的奖励。

9.深入实施“放水养鱼”行动。对遴选列入全省“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10. 开展企业“递增计划”。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分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不超过3%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1. 加快培育优质企业。大力培育单项冠军,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2. 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对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获得A档前三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获得A档第一名的规下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

四、着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3. 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省级100万元和市级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其他类省级平台创建同样享受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异地设立营销、科研等“创新飞地”,入选进驻政府主导的“飞地”项目,场地租金由县财政全额补助,项目存续期内补助期为三年。

14. 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列入丽水市级或景宁县经信部门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的企业,按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5.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保费补助。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6. 支持发展工业设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深化院校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换,对于联合新创立的创新平台按场地基础设计建设投入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对列入年度考核的创新平台,按优秀、合格两个等次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着力推动企业数字赋能

17. 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一个年度内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审计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12%、15%、18%。以上技改项目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列入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给予项目审计投资额30%的补助,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8. 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励,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9. 支持企业数字化提升。企业自主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对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县开展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方案的服务商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行业(区域)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的(单家企业服务费认定限额6万元),给予首年度总服务费用50%的奖励。

20.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着力推进绿色制造

21. 支持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8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22.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该拆除设备审计价款10%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3. 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首次通过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着力营造工业发展氛围

24. 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经县级对口部门确认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省市另有政策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工业设计企业也享受此条政策。

25. 支持乡镇(街道)发展生态工业。鼓励乡镇(街道)利用当地的农(林)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发展生态加工业。县财政每年安排10-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

26. 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对“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和B类的规上企业,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域范围内(含丽景园管委会)租赁厂房的,分别按房租发票金额(不超过区域均价)的30%和20%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27. 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省市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6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28. 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经管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对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费用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企业大学”,经属地经信部门认定给予费用1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培训经费,专项用于企业人才队伍培训提升。

29.鼓励企业和个人争先创优。每年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纳税标兵”、“亩均效益”领跑者、“生态工业工作先进个人”、“生态工业工作先进集体”、“景宁畲族自治县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家”、“景宁畲族自治县制造业十强企业”。对有贡献突出的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

30. 解决外来投资者及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外来投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以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到我县就学,情况属实的,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县教育局安排到本县学校就读。

八、附则

31.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

32.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33. 水电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烟草企业以及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34. 本意见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本意见的奖励时间范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丽景民族工业园参照本意见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7/30/art_1229437988_2313519.html

直播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12/21/art_1229437988_2382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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