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20E/2019-63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人社〔2019〕121号 成文日期: 2019-08-30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13-2019-0003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2021-07-28 16:45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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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9〕31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473元/月,二档616元/月,三档770元/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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