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20E/2020-635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人社〔2020〕27号 成文日期: 2020-03-23
发布单位: 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2021-07-02 09:09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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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现将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等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范围

劳务费是指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讲课费、考务(监考)费、评审费等。

二、开支标准

(一)讲课费

1.学校教师为本校上课的讲课费,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支付。

2.学校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按专业技术职务,每课时酬金标准:初级不超过100 元、中级不超过150元、高级不超过200 元。外聘教师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行业能工巧匠等、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比照执行。

3.学校外的其他单位,请非本单位人员培训讲课的,按照《景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景财行[2018]63号)的标准支付讲课费,每学时讲课费标准(税后):中级职称(乡科级)及以下人员最高不超过 300 元;副高级职称(县处级)人员最高不超过 500元;正高级职称(厅局级)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一般不超过1500 元。讲课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考务(监考)费 

本单位人员非工作日时间或聘请外单位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工作(除学校考试外),考务(监考)费按场次计算,每个考场场内监考人员一般为2人(特殊情况可为3人),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视考试情况而定,应当严格控制。每场考试时间 120 分钟(含)以内的,每人每场考务(监考)费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场考试时间 120分钟以上、240分钟(不含)以内的,每人每场考务(监考)费最高不超过 300 元;每场考试时间 240分钟(含)以上的,每人每场考务(监考)费最高不超过 400元。

(三)评审费

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统一组织各类人员录用、人才招聘评选、劳动能力鉴定和职称职业(资格)评定的评审费,公务员招录(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选聘)和人才招聘评选、职称职业(资格)评定、技能大赛的评委(面试官)及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标准支付;其他评审的评委(面试官)及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标准支付。

各类专业技术性项目的外聘专家评审费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标准支付。对于技术复杂、评审难度大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建议标准,报县人力社保局审定评审费支付标准。

(四)制阅卷费

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公开招聘(公开选调)考试委托人事考试中心等机构制阅卷的,制阅卷费用凭正式发票支付,人事考试中心等机构费用按照市场公布价。编外等小规模、小范围公开招聘、选调考试委托非专业机构及个人制阅卷的,笔试试卷费用按不超过5000元/门(不含印刷),面试试卷费用不超过3000元/份。阅卷费用参照评审费标准予以支付。

(五)其他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或每项不超过 300 元标准支付。

本开支标准已包含误工补贴及县本级区域范围内的交通费。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公开招聘(公开选调)考试、职称评审等,需异地交流考官、评审专家的,交通费可凭公共交通票据、包车(租车)公司发票(合同)据实据报销,或按不超过每小车500元/天的标准支付。

三、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按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单位从公用经费或经财政批准使用的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列支。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各项劳务费支付的审批管理。每项劳务费的支付都必须填制《劳务费支付审批单》(附件),并按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审批,做到先审批后支付。各单位应将每年劳务费的支付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作为审计和巡视巡察的依据。

(二)各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劳务费,不得以劳务费等名义变相发放钱物,不得虚假造册冒领劳务费。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评审工作,一律不得对本单位人员发放任何形式的考务(监考)费、评审费及其他费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对上级党委、政府、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它规定。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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