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1992-412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1992〕89号 成文日期: 1992-08-29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1992-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细则

2021-07-19 11:24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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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我县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收到了良好效果,深受广大企业职工的拥护。但是,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不广,社会化程度低,提取比例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在平等条件下竞争,还远不能适应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促进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加快改革,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8号和浙政(1992)18号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下列人员,均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

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农村户口,下同);

2、在本县范围内的中央、省、地和部队所属企业(含各专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中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3、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4、城镇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中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5、城镇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和城镇工商个体经营者;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国务院规定的邮电、电力企业职工,已实行系统统筹的,不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统筹。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方式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统筹项目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2)116 号文件规定办理。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各类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职工 (指参加统筹)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核定的统一比例是提取,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支出,财政拨款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由单位开户银行在每月6日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季在首月)代为扣缴(免签合同)。 转入县劳动局所属的统筹办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类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提比例确定如下∶

(1) 县木材公司的固定工按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70 元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52%提取缴纳。

(2)粮食系统、供销系统和包山铁矿的固定工按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70元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2%提取缴纳。

(3)其他全民企业(含其他驻景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固定工按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70元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7%提取缴纳。

(4)集体企事业单位、城镇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不含全民改制试点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全民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城镇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和城镇工商个体经营者按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0元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7%提取缴纳。

2、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分单位、职工体制性质(含各类企业、各类职工),均换算成绝对值每人每月2元计提,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纳部分一并上缴。城镇私营企业的从业人 员及城镇工商个体户。按季在季初连同每月150的17%计提数一并缴纳。

3、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未经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按规定骚制执行。

4、在统一基数(工资总额),逐步统一比例的前提下,当年统筹的各类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县统筹办除留有一定的积累金、风险基金、调剂基金,应付停产,破产企业退休费和国家统一调整退休人员待遇等因素,可以合并调剂使用。

三、养老保险年限的计算

1、在本办法实施前,固定职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应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

2、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与本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

3、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而未按规定缴费的时间,不能视作养老保险年限,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后,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年限。补缴的金额。按补缴时当年单位和个人

缴费标准及当年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合并计算。

4、在本办法出台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时间,均不能视作养老保险年限。

5、职工凡按规定缴费的时间,不分地区和单位。均可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年限。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留、幽止

1、在职职工工作变动时含临时工、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工商个体经营者,下同),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办理转移手续。

2、在职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尚未重新就业,或新的工作单位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暂时予经保留待转。

3、退休养老职工被判刑,在劳改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释放后,凭释放证恢复原有养老待遇。

4、职工被录用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财政拨款单位的国家干部或从统筹单位调入财政拨款单位的,其过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职工应征入伍期间,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职工,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需要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根据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最后二年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发给两个月的保险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二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7、退休养老职工死亡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后,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含视同保险龄的工龄)、金额多少和退休前的月标准工资, 确定其退休养老金。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补贴按规定计发。退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去世;

1、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费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十年以上的。

4、因工致残,由县医院诊断证明,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宪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城镇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工商个体经营者及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参照上述条件办理养老手续。未实行标准工资制的各类人员,参照合同制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和相应缴费年限(保险年限视同工龄)计发月养老金。社会月平均工资由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年度测定。

6、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冒领、虚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被保人有权如数追回。

六、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

1、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和依据,《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负责记入《手册》。《手册》记载的缴费情况须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签章后生效、未经审核签章的记录,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承认。

B、职工须妥善保管《手册》,不得有随意涂改、撕页。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失,办理补发手续。

4、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册》须交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后,予以注销。

七、积极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蕾性养老保险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由企业自行决策,国家实行宏观指导。其保险金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2、个人储蕾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其保险金来源于职工个人退休前多余的消费基金。

8、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个人储誉性养老基金存入后建立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八、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工作

1、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申报。缴费程序。建立健全养老金,抚恤金等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按人建档建卡,详细记录每个职工缴费的起止时间,缴费金额等内容,并与《手册》的记戴相符。

2、建立公开的查询制度。单位和职工可以定期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本单位和职工本人的有关缴费记载情况。职工如发现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损害职工利益时,有权要求单位予以纠正。

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单位和职工准确提供各类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手册》等有关资料,有权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投保措施。

九、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送∶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乡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检察院、法院、县委各部门、地区统筹办

共印350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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