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21-617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4号 公开日期: 2021-03-01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1-03-02 08:51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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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景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参建单位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项目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发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把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遵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三、规范和完善项目审批内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拟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并由履行项目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在项目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具体包括:(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2)其他有关内容。

四、严格依法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使用统一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有关规定明确的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审批、核准意见作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五、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1)严格依规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2)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3)严禁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改为邀请招标;(4)严禁将依法招标的附属工程直接委托原施工单位施工;(5)严禁违规采用费率招标;(6)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7)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除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外,招标人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在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挂靠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招标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招标人自身违法违规违纪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

九、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积极推行痕迹化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任何时间、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均要登记在案。严肃查处违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建立招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投标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案件情况一律移送纪委监委机关,由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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