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6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29号 成文日期: 2021-11-0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21-0009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11-02 11:42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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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紧扣共同富裕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补助对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景宁户籍在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连续在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的非景宁户籍困难人员,因病发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属于下列对象的,可申请医疗补助:

1.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已录入在册的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2.其他因病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因病困难人员)。

(二)医疗补助范围

1.医疗补助范围。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治疗性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政府部门救助(补助)后仍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2.医疗补助标准。

(1)困难人员起付标准为10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予以补助;

(2)其他因病困难人员起付标准50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0%予以补助。

(3)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4)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下列情形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补助范围:

(1)因工伤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因整容、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或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违法、犯罪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补助方式

1.其他因病困难人员应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特困、低保、低边,若符合标准的按困难人员医疗补助标准;若未达到低保或低边标准的,按其他因病困难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2.医疗补助流程:

(1)申请。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分别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提交个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上报县医保经办机构。

(2)审核。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系统相关人员信息和医疗费用数据审核,核实扣减其他部门救助(补助)资金后,按比例计算补助金额。

(3)公示。医疗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4)发放。医疗补助申请截止时间为次年6月底,年度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补助金额发放到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

3.经办方式:由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经办。

(四)医疗补助资金筹资与管理

1.医疗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足额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建立专项补助风险调节平衡机制,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补足”的原则建立医疗补助资金调节平衡机制。

3.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和规范医疗救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涉及各医疗补助资金的相关单位,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避免多头补助。

(五)其他

1.医疗补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补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对弄虚作假,伪造医疗费用单据、证明,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或通过弄虚作假获取有关机构重复补助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非法手段获取的补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医疗补助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因侵占、挪用、贪污医疗补助资金,造成医疗补助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对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全县医疗补助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疗补助政策,指导医疗补助政策的落实、培训;负责医疗补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补助金额的核算、发放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建档工作及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及时与县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补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申请及情况核实,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三)加强服务推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将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列入“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困难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避免群众多头跑路。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发


文件下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1/11/2/art_1229437988_2371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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