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2021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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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 (一)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环卫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资格条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景宁县环卫所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3、工作条件: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交司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工作条件:申请人在县城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4、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5、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或子女中拥有县城建成区范围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2、已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下山脱贫、拆迁、移民等其他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补助; 3、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4、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三、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 保障标准根据每年市政府批准的内容执行,动态调整。2021年根据《景宁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规定执行:
四、职责分工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安排公租房专项保障相关工作。 景宁万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分别负责一线环卫工人、一线公交司机公租房保障的受理、资格审查、公示、汇总申报等工作,每年度对在保的家庭进行年审,并负责本单位职工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及维稳等工作;环卫和公交公司的主管单位要负责做好复审及监督工作。 五、保障流程 (一)申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3.主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主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6.用人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的申请材料、工作年限、自有房屋、住房、批地建房等情况进行审查,主管单位要做好复审工作。 (三)单位公示。对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家庭,在单位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员工监督和举报。如有举报,由用人单位负责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单位交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汇总,将保障名单汇总表交至县建设局。 (五)媒体公示。县建设局自收到汇总表的7个工作日内,对新增保障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六)登记保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局自公示届满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在12月底前,按照保障标准,发放公租房货币补贴。 五、违规处理 申请家庭有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公租房保障的,建设部门有权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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