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土地征收公告

2021-10-21 19:31 信息来源: 景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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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国委浙土审[202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审批同意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水利设施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鹤溪街道严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8.8586 公顷,其中耕地0.2144 公顷,林地8.5866 公顷,其他土地0.0576 公顷。鹤溪街道旱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691公顷,其中耕地0.0085公顷,园地0.3583 公顷,其他土地0.0023公顷。红星街道岗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3.2133 公顷,其中耕地2.0828公顷,园地0.6270公顷,林地28.78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298公顷,其他土地0.4872公顷。红星街道王金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765 公顷,其中耕地0.3266公顷,园地0.33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2公顷,其他土地0.0802公顷,未利用地0.023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景政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国委浙土审[202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景宁县金村水库及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5091971   监督电话:0578-5082358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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