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56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1〕26号 公开日期: 2021-09-26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0-15 16:23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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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1.85亿斤、9.6万亩和0.69亿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防止无序利用其他耕地种植花卉苗木、水果茶叶等作物和挖塘养殖。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的,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对农业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及时纠正不符合《通知》《意见》精神的扶持政策。

(二)坚决遏制增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和水利景观等项目的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

(三)妥善处置存量。对现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制定稳妥处置方案。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妥善处置,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的,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妥善调整自然保护地内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调查摸底(2021年3月—4月)。开展摸底调查是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分类进行处置。各乡镇(街道)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9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4号)要求,制定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组织工作专班,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国土“三调”成果逐村逐片开展调查,切实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杜绝谎报、瞒报、漏报。乡镇(街道)于4 月底前将调查成果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级汇总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制定处置方案(2021年5月—10月)。各乡镇(街道)根据调查出来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发生时点,确定处置方案:2020年9月10日、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采取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于以前发生的存量,要本着因地制宜原则,制定妥善处置方案。在制定处置方案时,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问题,按照浙农专发〔2021〕3号文件执行;对于耕地抛荒问题,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4号)要求制定;对于其他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根据所处的不同区域范围(一般耕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功能区)、不同的类型,分门别类确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处置责任人、处置时限,实行挂图作战。按省、市统一要求,在不同的时点将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县级汇总后报市局。

(三)开展处置工作(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乡镇(街道)根据制定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等。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强化种粮导向,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当地政府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调整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到位后,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自验(初验),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自验(复验),按《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及验收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分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报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县政府对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乡镇(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乡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建立动态监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组织开展日常实地巡查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乡镇(街道)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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