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838/2021-655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教〔2021〕84 号 成文日期: 2021-10-13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4-2021-0001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购买民办启文学校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13 11:34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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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促进启文学校的健康持续,依据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2021〕第741号)和《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经研究,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购买民办启文学校学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购买民办启文学校学位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3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购买民办启文学校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民办启文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令〔2021〕第741号)、《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启文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启文学校属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登记后的启文学校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享受财政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政府购买学位。政府购买学位的启文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据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全体教职工社会保险费,全体教师符合任职资格,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按规定计提风险保障金,按时足额缴纳学校资产使用费,年检、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等。

依据启文学校实际,政府分两个阶段购买其学位。

第一阶段:政府购买启文中学学位。县财政以全县同类公办初中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经费为基准、以启文学校承担本县初中教育任务的在校生数为基数对启文中学进行购买学位,购买学位金额标准为全县同类公办初中学校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的70%。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对启文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其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启文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1-3个百分点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生均教育事业经费补助。

第二阶段:政府购买启文附属小学学位,具体参照政府购买启文中学学位办法执行。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和要求执行。

当启文学校收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政府购买其学位的政策标准重新确定。

第四条 政府购买学位经费使用。对政府购买学位经费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合理安排,优先用于报备员额教师基本工资、月度考核奖、年终考核奖、工会福利等的支付,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保障教师最低工资,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启文学校经费奖补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如有上级文件规定,则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购买民办启文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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