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09-522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县政府令第10号 成文日期: 2009-06-22
规范性文件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21-10-12 11:01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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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征地统一三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征收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第六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五个区片。

区片I∶

鹤溪镇鹤溪、城北、包凤、浮丘、双后岗、张村、旱塔、周湖行政村按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中心城市远景用地规划图的城市用地增长边界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鹤溪林业分场、鹤溪林场、农场的国有土地。

区片Ⅱ∶

鹤溪镇鹤溪、城北、包凤、浮丘、双后岗、张村、旱塔、周湖行政村按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中心城市远景用地规划图的城市用地增长边界范围外及城西村东弄村、三枝树村、扫口村、外舍村、王金洋村、岭北村;东坑镇东坑村;沙湾镇沙湾村;英川镇英川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 Ⅲ∶

鹤溪镇惠明寺村、赤木山村、岗石村;九龙乡王湾村,渤海镇鲍山头村、梅坑村;大均乡大均村;澄照乡三石村;沙湾镇七里村;梧桐乡梧桐村;大际乡西一村、西二村;景南乡忠溪村;东坑镇马坑村;鸬鹚乡鸬鹚村;毛洋乡毛洋村;英川镇王宅村、耀垟村的集体土地。

区片IV∶

鹤溪镇严坑村、王木坑村、滩岭村、杨绿湖村、小金洲村;郑坑乡郑坑村;梅岐乡梅岐村;澄照乡东畔村、东升村、四格村、金丘村;梧桐乡金兰村、梧桐坑村;沙湾镇仙姑村;标溪乡标溪村;葛山乡葛山村;东坑镇白鹤村、何村、北溪村;景南乡下洋村、西洋村、东洋村、东塘村;大际乡洋心村、潘宅村;雁溪乡雁溪村; 大均乡泉坑村、大赤坑村;家地乡家地村;大地乡大地村;毛洋乡沙洋村;秋炉乡秋炉村的集体土地。及荒田湖林场;草鱼塘林场国有土地。

区片V∶

上述I、Ⅱ、Ⅲ、1V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I、II、Ⅲ、IV、V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区片综合价划分图。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I∶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80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18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66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16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6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14万元/公顷。

区片IV∶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0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13万元/公顷。

区片V∶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45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13万元/公顷。

第三章 产值倍数法

第八条 产值倍数法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乘以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的补偿标准。

第九条 土地补偿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

(三)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偿。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以乡(镇)为单位,按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确定。

三年的平均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

第十条 安置补助费的补助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

第四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以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4万元/公顷),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 2.25 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中龄林每公顷3.75万至 5.25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 2.25万至3.75万元;毛竹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

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按实补偿方式∶

(一)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户主无条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征地政策处理的具体执行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丈量后征地面积的核对,征地款兑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和兑现,坟墓迁移,以及土地征收报批签章等工作。

第十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政策处理费和场地清理费每平方米5元。

第十七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于2004年颁布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县政府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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